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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預告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十六條附表二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5-02-27
    容:
    殖生產設施達一公頃以 上;或申請核准之箱網養殖 漁業權執照或入漁證明文件 面積達一公頃以上;或申請 核准之牡蠣養殖漁業權執照 或入漁證明文件面積達一公 一、非都市土地 除河川區 及工業區養殖生產設施達一公頃以 上;或申請核准之箱網養殖 漁業權執照或入漁證明文件 面積達一公頃以上。並檢附最近一年之海上 養殖漁業放養申報書;或申 請核准之定置漁業權執照。(二) 每一定置漁業權執照得使用 水產品初級加工設施及水產 品集貨、轉運或包裝處理設 施加總最大興建面積為二百 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