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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5-05-12
- 內容:
- □全額補助 □部分補助 (□是□否/指定項目補助) 【指定補助項目名稱: 及其補助比例 %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事前揭露】:本表由公職人員或關係人填寫 ( □全額補助 □部分補助 (□是□否/指定項目補助) 【指定補助項目名稱: 及其 補助比例 % 】 附件 五 農村場域合作 同意書 同意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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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3-17
- 內容:
- PEI RU WANG 大規模崩塌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範圍相關圖資及地籍清冊 底圖來源:1/25,000地形圖;比例尺:五千分之一 花蓮縣-卓溪鄉-D010(卓溪)大規模崩塌特定水土保持區行政圖 花蓮縣-卓溪鄉-D010(卓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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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3-12
- 內容:
- 各補助 計畫結案時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二)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用單據應依政府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各補助計畫結案時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用單據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實施現 場督導或查核,其年度 查核件數比例原則不低 於年度總件數百分之二 十。村水保署應於受補助計畫執行期間或計畫結束後三個月內,實施現場督導或查核,其年度查核件數 比例 原則不低於年度總件數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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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2-27
- 內容:
- 比例、設施之空間配置處 理、屬循環場域之物質流程 圖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 事項。詳細說明許 可使用設施之使用目的,並 檢附各項設施之平面圖及配 置圖,說明設施配置比例。一)應於經營計畫,詳細說明許 可使用設施之使用目的,並 檢附各項設施之平面圖及配 置圖,說明設施配置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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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2025-02-26
- 內容:
- 以經典臺灣油蔥香氣勾勒出懷舊美味;來自臺東蝦九鱻、鄰近太平洋黑潮的臺東白蝦,肉質鮮甜Q彈,口感極佳;以及精選CAS國產豬肉製成、肥瘦比例完美、口感醇厚的台亞食品古早味手切滷肉燥等,無不展現臺灣農村社區產業的多樣性與卓越品質,充分體現農村職人的用心與匠心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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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5-02-20
- 內容:
- 域專家學者共同進行產業推動輔導或專業諮商,輔導人次至少8人次/區/年,其中陪伴輔導比例應至少佔年度總輔導次數1/2以上, 以落實陪伴成效。 配合款: 按縣市分級編列配合款: 級別 地方政府 配合款比例 補助款比例 第1級 臺北市 20% 80% 第2級 新北市、臺中市 15% 85% 第3級 桃園市、臺南市、高雄市、基隆市、新竹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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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2-19
- 內容:
- 域專家學者共同進行產業推動輔導或專業諮商,輔導人次至少8人次/區/年,其中陪伴輔導比例應至少佔年度總輔導次數1/2以上, 以落實陪伴成效。 配合款: 按縣市分級編列配合款: 級別 地方政府 配合款比例 補助款比例 第1級 臺北市 20% 80% 第2級 新北市、臺中市 15% 85% 第3級 桃園市、臺南市、高雄市、基隆市、新竹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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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2-18
- 內容:
- 申請補助設立招牌等田媽 媽品牌識別標幟運用、場域改善及經營設備最高35萬元,補 助比例不超過總計畫經費之三分之二為原則,且配合款不得 編列薪資及餐點材料費。本署得視該年度計畫專案資源補助招牌設 立最高3萬元,補助比例以不超過二分之一為原則,每5年 以補助1次為限。本署得視該年度計畫專案資源 補助申請補助場域及設備改善最高60萬元,補助比例以不超 過二分之一為原則,每班以補助1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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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2-05
- 內容:
- 地籍圖謄本比例尺不得小於 1/4800 或 1/5000 農業經營實績證明文件應提具現地照片、農產品生產量、 配置圖及立面圖應明確標示休閒農業設施與附屬屋頂型綠能設施結合情形,比例尺不得小於 1/500 ,並標註附屬屋頂型綠能設施 ( 太陽能板 ) 面積並以不同顏色標示之。 全場配置圖比例尺不小於 1/1000 且能明確辨識。除各項設施 ( 休閒農業設施、屋頂型綠能設施、農業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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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1-20
- 內容:
- 市)政府應配合編列配合款,配合款編列比例參照行政院 主計總處訂定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級次,屬第一級及第二級者, 配合款比例為百分之二十,屬第三級者,配合款比例為百分之十五, 屬第四級及第五級者,配合款比例為百分之十。 (八) 本計畫經費請依計畫核定預算科目及內容辦理,不補助獎金、出國交 流或支應出國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