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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5-05-12
- 內容:
- 前項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由各機關學校依會議召 開之性質,本於權責自行認定。 (2)前項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由各機關學校依會議召開之性質,本於權責自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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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3-04
- 內容:
- 完備自動錄影系統影像資料申請調閱或複製之作 業程序,明確規範管理單位之權責及調閱或複製影像資料者之責任,以 避免發生不法或侵權情事,導致本署或不特定第三人之損害,(第三點) 四、管理單位之權責。(第四點) 五、自動錄影系統影像資料之保存期間及原則。 明定管理單位及其指派專人之相關權責。 五、自動錄影系統影像資料有效保存期 間,為錄影當日起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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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2-27
- 內容:
- 三)執行單位:以各項實施計畫之權責單位為執行單位。 五、農村區域亮點計畫推動流程如下:各項實施計畫經總平臺審查同意後,依各項實施計畫之權責分工,由各權責機關及執行單位執行。 六、農村區域亮點計畫得依實際發展需要滾動檢討,執行期間如涉及計畫主軸及發展區域調整時, (三)執行單位:以各項實施計畫之權責單位為執行單位。 五、農村區域亮點計畫推動流程如下: (一)計畫主軸及發展區域選定:各項實施計畫經總平臺審查同意後,依各項實施計畫之權責分工,由各權責機關及執行單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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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重要資訊及成果
- 發布日期:
- 2025-02-14
- 內容:
- 姜副組長燁秀)及臺中分署(王副分署長志雄)參與,會議就檢警環林等查緝環保及國土查緝案件需協調事項進行討論,並請各單位就權責業務依規定持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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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2-05
- 內容:
- 位及所屬機關,應依 附表所定任務及分工 權責配合辦理。需本部相關單位及所 屬機關依分工權責協 助配合辦理,爰新增 本點規定。二、本部相關單位及所屬 機關就地震災害需依 權責辦理各項災前預 防措施、應變措施、災 後復原措施。並針對一百十二 年八月一日本部組織 改造後,修正機關名 稱與權責。其他:依權責 分工辦理七、災害應變本點第一款第三目, 並酌修文字;現行規 定第六點第四款移列 至本點第一款第五 目;現行規定第六點 第五款移列至本點第 一款第四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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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5-01-02
- 內容:
- 勘查意 見 □優先處理 □需要處理 □暫緩處理 □不予補助 □非本署權責,移請( )研處 □涉高度生態敏感議題需再釐清或溝通( ) 工作 項目 □區域內老舊農水路修建。應含在地組織團體或居民代表): 其他: 勘查意見 □優先處理 □需要處理 □暫緩處理 □不予補助 □非本 署 權責,移請( )研處 □涉高度生態敏感議題需再釐清或溝通( ) 工作 項目 □區域內老舊農水路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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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4-12-17
- 內容:
- 勘查意見 □優先處理 □需要處理 □暫緩處理 □不予補助 □非本 署 權責,移請( )研處 □涉高度生態敏感議題需再釐清或溝通( ) 工作 項目 □區域內老舊農水路修建。應含在地組織團體或居民代 表): 其他: 勘查意 見 □優先處理 □需要處理 □暫緩處理 □不予補助 □非本署權責,移請( )研處 □涉高度生態敏感議題需再釐清或溝通( ) 工作 項目 □區域內老舊農水路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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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17
- 內容:
- 執行單位:以各項實 施計畫之權責單位 為執行單位。四、農村產業跨域計畫及農 村區域亮點計畫推動體業跨域計畫或農村 區域亮點計畫中各 項實施計畫之權責 單位為執行單位。各項 實施計畫經總平臺 審查同意後,依各項 實施計畫之權責分 五、農村產業跨域計畫及農 村區域亮點計畫推動流 程如下: 工,由各權責機關及 執行單位執行。營永續性。5.執行進度規劃與 經費編列之合理 性。村區域發展亮點計 畫經總平臺審查同 意後,依各項實施計 畫之權責分工,由各 權責機關及執行單 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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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15
- 內容:
- 原則不得編列,如確有需要,應報 經權責機關同意後辦理。 三二-○○建築及 設備 凡實施特定工作計畫 所需房屋與其他建築 及其附著物、水電設 備等施工及購置費用 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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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7-09
- 內容:
- 諮詢服務及農特產品零售設施」;為避 免管理權責產生混淆,刪除得於休閒農場設置露營設施之規定,增 訂農業體驗設施得另設置附屬營位;故為落實休 閒農業政策及場域管 理,明確產業主管機 關與權責分工,於本 條第五項增訂「露營 場場域」不得申請設 置休閒農場。諮詢服務及農特產品零售設施」;為避免管理權責產生混淆,刪除得於休閒農場設置露營設施之規定,增訂農業體驗設施得另設置附屬營位;休閒農 業政策及場域管理, 明確 產業主管機關與 權責 分工,於 本條 第五項 增訂 「 露營場場域」不得申請設置休閒農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