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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2-24
- 內容:
- (七)最終調查報告應載明理由,並附記不服處理結果之救 濟途徑,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七)最終調查報告應載明理由,並附記不 服處理結果之救濟途徑,以書面通知 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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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6-04
- 內容:
- 應移送性騷擾事件發生地之警 察機關,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副知 地方主管機關。 依申訴事件發生之場域及當事 人之身分關係, (六)申訴決議應載明理由,以書 面通知當事人,並移請相關 機關依規定辦理。 (七)申訴案件應自受理之次日起 二個月內作決議能查明受理單位者,應移送性騷擾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並 書面通知當事人、副知地方主管機關。 (六)申訴決議應載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移 請相關機關依規定辦理。 (七)申訴案件應自受理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作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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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12
- 內容:
- 並於申 訴或他機關移送到達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副知南投縣政 府。確認受理之申訴事件,申訴決定應載明認定之事實及理由,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移請相 關單位辦理。 (七)申訴事件應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作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 月,並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八)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申訴案:就性騷擾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應 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南投縣政府。並 於申訴或他機關移 送到達二十日內以 書面通知當事人及 副知南投縣政府。 確認受理之申訴事 件,召集人應指派 三人以上之委員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