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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12
- 內容:
- 應於開會七日 前送達所涉公 共設施、建築 物、景觀土地 之所有權人。 所有權人不詳 或無法送達送達其代表人 或各該公共設 施、建築物、 景觀土地之實 際使用人或管 理人。會開會通知函 應於開會七日 前送達所涉公 共設施、建築 物、景觀土地 之所有權人。應以掛號 送達其代表人 或各該公共設 施、建築物、 景觀土地之實 際使用人或管 理人。 (四)其他經所涉公共設施、建築物或景觀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之管理維 護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