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有1筆搜尋結果,共花費0.065秒
-
1.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8-30
- 內容:
- 第十一點及前點所定期限遷出並交還宿舍者, 應依本署宿舍借用契約、民法及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辦理, 其為現職人員者,並應議處。第十一點及前點所定期限遷出並交還宿舍者,應依本 署 宿舍借用契約、民法及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辦理,其為現職人員者,並應議處。 未依第十點、第十一點及前點所定期限遷出並交還宿舍者,應依本局宿舍借用契約、民法及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辦理,其為現職人員者,並應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