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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1-23
- 內容:
- 應 於核准之日起一年內申報開工,並應於申報開工時,檢具經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設計簽證之工程圖樣、說明書及其他相關文件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前項建築物應於核准 之日起一年內申報開工,並 應於申報開工時,檢具經建 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設計 第六條 災區原領有使用執 照且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 制規定之建築物, 前項建築物應於核准 之日起一年內申報開工,並 應於申報開工時,檢具經建 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設計 一、第一項將「災區」修正為 「受災地區」之理由,同 第五條說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