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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6-04
- 內容:
- 對申訴案件之決議有異議者, 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三 十日內,繕具復審書經由本署 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 會提起復審。申訴案件當事人為公務人員,對申訴案件之決議 有異議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內, 繕具復審書經由本署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 會提起復審; 二十二、本署前條以外之人員遭受性騷擾,於申訴案件被 申訴人為機關首長、機關未處理或不服機關所為 之調查或懲處結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