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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1-23
- 內容:
- 受災地區土地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得準用前四項規定辦理。 第 九 條 為有效處理前條之不動產糾紛,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準用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二規定辦理調處相關事項。 受災地區土地重新實 施地籍測量時,得準用前四 項規定辦理。 規定,予以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