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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標題:
- 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防災疏散避難作業規定」第三點、第四點及第五點附錄二、第六點附錄三、第七點附錄四,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部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防災疏散避難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2-20
- 內容:
- 避難收容處所:鄉(鎮、市、區)公所依實際狀況選定可降低受災風險及符合特殊需求者之收容環境,且須定期進行安全評估,避免位於易致災區,避難收容處所: 鄉(鎮、市、區) 公所依實際狀況 選定可降低受災 風險及符合特殊 需求者之收容環 境,且須定期進 行安全評估,避 免位於易致災 區,以作為保全 住戶疏散撤離後 收容之場所;避難收容處所: 鄉(鎮、市、區) 公所依實際狀況 選定可降低受災 風險及符合特殊 需求者之收容環 境,且須定期進 行安全評估,避 免位於易致災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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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4-10
- 內容:
- 避難收容處所:鄉(鎮、市、區)公所依實際狀況選定可降低受災 風險及符合特殊需求者之收容環境,且須定期進行安全評估,避免位於易致災區,避難 收容 處所: 鄉(鎮、市、區)公所依實際狀況選定可降低受災風險及符合特殊需求者之收容環境,且須定期進行安全評估,避免位於易致災區,以作為保全住戶疏散撤離後收容之場所;統一為「避難收容處所」,由鄉(鎮、市、區)公所依實際狀況選定可降低受災風險及適當生活機能之場所;另避難收容處所位置之選定,應檢核所擇設施是否位於易致災區,避免設置 於該區域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