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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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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預告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十六條附表二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5-02-27
    容:
    一、非都市土地各分 區農牧用地、養 殖用地(工業 區、河川區除 外)。 二、供切花使用依每一 一、非都市土地各分 區農牧用地、養 殖用地(工業 區、河川區除 外)。 一、非都市土地各分 區農牧用地、養 殖用地(工業 區、河川區除 外)。 二、都市計畫範圍之 農業區、供切花使用依每一 一、非都市土地各分 區農牧用地、養 殖用地(工業 區、河川區除 外)。本細目適用之農糧剩餘資源對象 如下: 一、非都市土地各分 區農牧用地、養 不得申請興建農業資材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