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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1-23
- 內容:
- 第 六 條 受災地區原領有使用執照且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之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災害損壞,必須原地拆除重建、 第六條 受災地區原領有使 用執照且符合土地使用分 區管制規定之建築物,經直 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 關認定係因災害損壞,必須 原地拆除重建、改建或修建 者,檢具經建 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設計 第六條 災區原領有使用執 照且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 制規定之建築物,經直轄 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 認定係因天然災害損壞,必 須原地拆除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