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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4-12-17
- 內容:
- 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助經費之情事時,受補助單位經本署通知繳回補(捐)助款,逾期不履行者,本署將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計畫之受補助單位應依核定內容確實辦理,不得請求追加補助款。如有追加經費者,其追加部分應由受補助單位自行負擔。 (四)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 用途支用、助經費之情事時,受補助單位經本署通知繳 回補(捐)助款,逾期不履行者,本署將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 規定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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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4-12-09
- 內容:
-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科目者,其補助款額度不得 高於計畫補助總經費35%、且配合款比例不得低於「預算如涉及「按日按件計資酬金」科目者,其補助款額度不得 高於計畫補助總經費35%、且配合款比例不得低於「8572萬元 即補助款100萬元,需編列配合款至少42.8572萬元。本署得依計畫執行情形向計畫執行單位要求繳 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 (七)計畫執行進度落後,限期未能改善者,本署得視情形暫停撥付 補助經費或予以調整、工作項目預算配置表 年度 工作項目/執行單位 補助款(千元) 配合款(千元) 114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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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4-11-21
- 內容:
- 經費請撥及核結 (一)補助款每年採分期撥款方式辦理,補助金額每年分兩期款撥 付,申請文件及資料有虛偽 不實而獲獎者,本署應撤銷其所獲補助款,獲獎者並應無條 件繳回已領之補助款。 (三)獲補助單位應擔保未來確實執行及完成計畫,須由計畫申請 人或聘用、合作青年親自參與各分署辦理之期中、終止計畫並重 新檢討補助額度,或廢止補助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並列 為未來本署、各分署相關獎補助計畫審核之重要參考。畫內容有重複補助之情事, 本署將撤銷補助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七)得依實際徵件數量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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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30
- 內容:
- 補助款請款及撥付方式: 請款須至本署補助計畫管理系統填報並製據向本署所屬分署請撥。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辦理。 為掌握計畫進度及提升執行成效,本署得視需要於受補助計畫執行期間召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社區 (地區) 現況概述 補助款(A) : (千元) 計畫名稱: 配合款(B) : (安全設施設置計畫 成果報告 計畫編號: 計畫名稱: 計畫經費:補助款 千元,配合款 千元,合計: 千元 受補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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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標題:
- 「農村產業跨域計畫及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業規範」修正為「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業規範」並修正第一點、第四點、第八點及第六點附件一、附件二、第九點附件三、附件四(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18
- 內容:
- (四)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 (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 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十一、其他執行注意事項如下:(一)各補助計畫之受補助單位應依核定內容確實辦理,不得 請求追加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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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15
- 內容:
- 本署不受理其申請;其聲 明不實經發現者,本署應駁回其申請或廢止補助,並得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十、 其他注意事項: (一) 同一計畫已向其他機關申請並獲補助者,本署得撤銷其補助,亦得追回已 撥付之補助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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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4-09-06
- 內容:
- 本計畫配合款編列原則應為計畫預算總額(補助款 額度加上配合款額度)之百分之十以上。 陸、經費請撥及核結 (一)補助款採分期撥款方式辦理,補助金額分兩期款撥付, 第一期款撥付百分之六十;經所屬轄區分署通知限期改善而 未改善者,得暫停補助款之撥付,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 之全部或部分,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限期繳回全部或部分之 7 補助款,屆期不繳回者,依行政執行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一) (五)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而有虛報、浮報之情事。 (六)請領補助款應備文件不全,經分署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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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4-06-14
- 內容:
- 2年補助款額度上限: 初階育成型新臺幣150萬元為上限 地區經濟型新臺幣300萬元為上限法院年度預算審議情形調整之, 說明如下: (一)2年補助款總額度≦申請類型補助上限<自籌配合款 (二)計畫總經費=49%補助款金額+51%之自籌配合款金額。 三、 最高補助上限並非實際補助額度,本計畫114年度可編列之會計預算科目」所示,但補助款 於各預算科目總經費不得超過49.委託勞務費」 會計科目編列總經費為10萬元,補助款則須小於4萬9,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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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4-05-21
- 內容:
- 第一(113)年補助款於113年計畫說明書核定後撥付,受補助單位第1 次請款時請檢附113年之請款收據; 第二(114)年補助款則於114年計畫說明書核定後撥付,受補助單位於 114年請款時請檢附114年之 受補助單位發函 請撥113年度補助款 不通過 上傳用印之計畫申請表、提案構想書 或其他有助審核通過之相關文書 本署撥付113年度補助款 受補助單位於113年12月16日前檢附113年度會計通過 受補助單位發函 請撥114年度補助款 不通過 本署撥付114年度補助款 受補助單位於11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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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3-14
- 內容:
- (四) 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 (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 各補助計畫之受補助單位應依核定內容確實辦理,不得 請求追加補助款。 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其他執行注意事項如下: 各補助計畫之受補助單位應依核定內容確實辦理,不得請求追加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