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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資料來源:
- 重要資訊及成果
- 發布日期:
- 2024-07-04
- 內容:
- 第三屆金牌農村競賽全國決賽業於6月14日完成現地評審作業,本署於7月4日由農業部黃次長昭欽主持召開全國決審評審委員共識會議,由評審小組於入圍全國決賽決審的22個農村社區中,評選出5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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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標題:
- 113年農村真心畫-繪畫競賽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4-07-01
- 內容:
- 六、 報名作業 (一) 先至網路報名:https://reurl.且須於113年8月23日(星 期五)前郵寄實體作品至本署(如採親送者,須 於當日下午5時前送達並簽收),113年農村真 心畫-繪畫競賽之報名作業才真正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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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6-27
- 內容:
- 展及水土保持署保育治理及農路設施改善工程提報審查作業要點」第二點(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保育治理及農路設施改 善工程提報審查作業要點」第二點(如附件),並自即日生 效,果及生態檢核分級建議 □生態情報查詢成果(無需辦理生態檢核作業): □第1級且含陸域生物物種,需辦理「近野溪而有新設野溪治理或跨河(溪)構造物者,需辦理生態檢核作業: 依生態情報檢核區域屬:□第1級、□強化2級、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保育治理及農路設施改善工程提報審查作業要點第二點修正總說明 為因應氣候變遷及淨零排放等國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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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資料來源:
- 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2024-06-25
- 內容:
- 農粉幣可到花蓮轄內合作業者實體場域消費農特產品、農業體驗活動(含農事、生態、導覽、餐飲或個別場域內套裝遊程)個會員綁定之手機號碼及帳號限領一次,可於領幣後7天內到花蓮轄內農粉幣合作業者處抵用消費;第二類為前往本部指定電商平台「從心出花2.買愈多送愈多,並須於發送後2個月內到花蓮合作業者處進行消費抵用,最晚使用期限為113年11月30日;同一個會員在第一類及第二類可分別依發送條件領花蓮振興農粉幣」專區,民眾可以查詢超過百家農粉幣合作業者清單,也可參考主題路線,輕鬆規劃多元豐富的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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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資料來源:
- 重要資訊及成果
- 發布日期:
- 2024-06-21
- 內容:
- 6月21日臺東分署辦理第2場「生態友善觀念教育訓練」,針對農村水保署今年所頒佈新版生態檢核規章、標準作業流程及第三方查驗制度的理解,本次課程特別邀請:農村水保署翁源泉副工程司及冠昇生態有限公司人員,詳細介紹現行生態檢核制度的執行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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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資料來源:
- 重要資訊及成果
- 發布日期:
- 2024-06-21
- 內容:
- 一百十三年獎勵農業旅遊自由行作業規範」並自7月1日生效,作業規範總計9點,針對花蓮縣農林漁牧業者及農業旅遊等合作業者,規劃農粉幣電子抵用票券等獎勵措施,鼓勵消費者及遊客至花蓮合作業者進行消費抵用,以達帶動花蓮縣農產品銷售及在地農業旅遊產業復甦之加乘效益。訂定發布「一百十三年獎勵農業旅遊自由行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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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4-06-14
- 內容:
- 依據「農村社區企業 經營輔導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規定,推動「農村社區企業 經營輔導計畫」審議小組委員及本署審查 通過後,並至本署補助計畫管理作業系統填寫計畫,經核定 後始得執行。變更及核銷等事項, 均依「農業部主管計畫經費處理作業規定」及附表辦理。 訪視意見 彙整 電郵通知 登錄至「補助計畫管理 作業系統」核定後執行 10 一、 受理申請提案:申請企業應於本署公告期間內,根據「農村 社區企業經營輔導作業要點」及本須知內容,詳實填寫經營 計畫書並上傳報名系統,郵寄資格審查相關之必要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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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6-05
- 內容:
- 隨居任所人員(單房間宿舍免填):□父母 □配偶 □子女(可複選) 居住事實查考 本紀錄表係依行政院「宿舍居住事實查考及認定作業原則」規定事項辦理,並每年另依「宿舍管理手冊」第三章第十四條規定,宿舍使用情形管理機關應經常派員調查,宿舍借用人不得規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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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資料來源:
- 重要資訊及成果
- 發布日期:
- 2024-06-04
- 內容:
- 本署依院頒「橋梁維護管理作業要點」規定,針對1,403座農路橋梁先行篩選(檢測員檢測數量偏多、橋梁長度40公尺以上、連續兩次檢測「處置急迫性」大於或等於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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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6-04
- 內容:
- 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機關 (事業單位),且具共同作業或業 務往來關係者,本署於知悉性騷 擾之情形時,將依下列規定採取 前點所定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 為避免本署員工於執行職務中, 可能遭受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 關係之不同機關之人員性騷擾,本 署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亦應採 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十一、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機關(事業單位),且具共同作業或 業務往來關係者,本署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將依下列規 定採取前點所定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