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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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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業規範」第4點、第5點、第10點及第6點附件2、第9點附件4,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 12日以農農保字第1142658214號令修正發布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5-03-12
    容:
    二十 萬元,申請單位至少應編列總經費百分之十自籌款。設 計包裝者,以補助產出樣品為原則,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十萬元,申請單位至少應編列總 經費百分之三十自籌款。 (三)環境條件改善類:申請單位除第三項規定外,至少應編 列總經費百分之十自籌款,其補助基準如下:1.環境改善及綠美化,單一計畫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二十萬申請單位至少應編列總經費百分之十自籌 款。前項補助,其工資請領上限以總經費百分之三十五為原則。 計畫內容具特殊情形,經農村水保署同意者,不在此限。
  • 2.
    題:
    修正「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研提原則」第十一點(如附件)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5-02-27
    容:
    以專案提報農村水保署審核,其經費累計核列額度以不逾年度工程總經費百分之五為原則。以專案提報農村水保署審核,其經費累計核列額度以不逾年度工程總經費百分之五為原則。以專案提報農 村水保署審核,其經 費累計核列額度以不 逾年度工程總經費百 分之五為原則。由各分署統籌 研議,以專案提報農 村水保署審核,其經 費累計核列額度以不 逾年度工程總經費百 分之五為原則。
  • 3.
    題:
    本署114年度農村體驗發展食農及永續特色計畫研提原則_修正版,請洽所屬各分署辦理計畫研提工作
    資料來源: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
    2025-01-02
    容:
    合作社、農會和觀光組織)資格 者至少為總經費百分之十。 (2) 營利事業單位資格者至少為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五、申請程序及申請文件 申請單位應於114年1月10日前檢附下列文件,透過轄區分署向 本署提出申請: 在地組織及團體(社區協會、合作社、農會和觀光組織)資格者至少為總經費百分之十。 營利事業單位資格者至少為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申請程序及申請文件 申請單位應於 11 4 年 1 月 10 日 前 檢附下列文件 ,透過 轄區 分署 向 本署 提出申請:
  • 4.
    題:
    本署114年度農村體驗發展食農及永續特色計畫已開始徵件,請洽所屬各分署辦理計畫研提工作。
    資料來源: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
    2024-12-17
    容:
    合作社、農會和觀光組織)資格者至少為總經費百分之十。 營利事業單位資格者至少為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申請程序及申請文件 申請單位應於114年1月3日前檢附下列文件,透過轄區分署向本署提出申請: 在地組織及團體(社區協會、合作社、農會和觀光組織)資格 者至少為總經費百分之十。 (2) 營利事業單位資格者至少為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五、申請程序及申請文件 申請單位應於114年1月3日前檢附下列文件,透過轄區分署向 本署提出申請: (
  • 5.
    題:
    114年青年回留農村創新計畫徵件須知
    資料來源: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
    2024-11-21
    容:
    六、各計畫之雜項支出應以「雜支」編列(雜支包含郵電費以單位聯 繫及文件來往郵寄為主),並以總經費百分之十為限。
  • 6.
    題:
    「農村產業跨域計畫及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業規範」修正為「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業規範」並修正第一點、第四點、第八點及第六點附件一、附件二、第九點附件三、附件四(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18
    容:
    二十萬元,申請單位至少應編列總經費百分之十自籌款。 設計包裝者,以補助產出樣品為原則, 最高補助六十萬元,申請單位至少應編列總經費百分之三 十自籌款。(三)環境條件改善類:申請單位除第三項規定外,至少應編 列總經費百分之十自籌款,其補助基準如下:1.環境改善及綠美化,單一計畫補助上限為二十萬元。單一計畫補助上限為十萬元,申請 單位至少應編列總經費百分之十自籌款。(五)生態保育類:單一計畫補助上限為十萬元;申 請單位至少應編列總經費百分之十自籌款。前項補助,其工資請領上限以總經費百分之三十五為原則。
  • 7.
    題:
    「農村產業跨域計畫及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研提及審核作業原則」修正為「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研提原則」並修正全部規定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17
    容:
    其經 費累計核列額度以不 逾年度工程總經費百 分之五為原則。(二)各分署如為配合執行 並落實重要政策或亟 需建設事項,村水保署審核,其經 費累計核列額度以不 逾年度工程總經費百 分之五為原則。以專案提報農村水保署審核,其經費累計核列額度以不逾年度工程總經費百分之五為原則。由各分署統籌研議,以專案提報農村水保署審核,其經費累計核列額度以不逾年度工程總經費百分之五為原則。
  • 8.
    題:
    修正「農村產業跨域計畫及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業規 範」第四點、第五點(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4-03-14
    容:
    二十萬元,申請單 位至少應編列總經 費百分之十自籌 款。設計包裝者, 以補助產出樣品為 原則,最高補助六十萬 元,申請單位至少 應編列總經費百分 之三十自籌款。(三)環境條件改善類: 申請單位除第三項 規定外,至少應編 列總經費百分之十 自籌款,其補助基 準如下:1.單一計畫補助上限 為新臺幣(以下同) 二十萬元,申請單 位至少應編列總經 費百分之十自籌 款。上限為二十萬元, 最高補助六十萬 元,申請單位至少 應編列總經費百分 之三十自籌款。
  • 9.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社區農村再生計畫審查及管考作業要點」修正為「農業部補助直轄市 及縣(市)政府推動社區農村再生計畫審查及管考作業要點」 並修正全部規定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4-02-06
    容:
    二十萬 元,申請單位至少應編列總經費百分之十自籌款。設計 包裝者,以補助產出樣品為原則,最高補 助六十萬元,申請單位至少應編列總經費百分之三十自 籌款。 2.單一計畫補助上限為十萬元,申請單位 至少應編列總經費百分之十自籌款。 3.申請單位 至少應編列總經費百分之十自籌款。 4. 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及公共設施建設類:得採政府興建或 社區自辦方式辦理。2) 採社區自辦方式辦理者,申請單位至少應編列總經費百 分之十自籌款,如申請單位未能編列自籌款,於計畫執 行期間應採義工服務方式辦理,
  • 10.
    題:
    修正「農村社區自辦整體環境改善作業要點」, 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10-18
    容: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編列經費以該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三十 五為限,惟計畫性質具特殊性者,得經主辦機關同意後提 高該項科目之費用,但不得超過該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 十。經主辦機關同意後得適度調整,但以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 百分之五十為限。 九、附件:如施作地點施作前照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經主辦機關同意後得適度調整,但以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為限。 附件: 如施作地點施作前照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 按日按 件計資酬 金編列經 費以該計 畫總經費 百分之三 十五為 限,惟計 畫性質具 特殊性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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