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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應函報分局辦理變更 核定,再函轉本會水土保持局備查;因故無法實施者,應函報分局取消, 再函轉本會水土保持局備查;其他社區自辦項目計畫名稱、內容、經費 變更或無法實施者,應報分局轉本會水土保持局變更核定或取消辦理, 如涉及計畫辦理時間、地點等調整,由分局核定並副知本會水土保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