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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退休人員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二、本案為部分國人專職參與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社區治理工作, 擔任社區主任助理;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 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裁處10萬元罰鍰(詳判決全文)分別於民國107年9月至108年3月間,與大 陸地區「廈門海旅海安服務有限公司」(下稱海安公司)簽 訂勞動合同(即勞動契約),專職參與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 (下稱海滄區)社區治理工作,擔任社區主任助理(下或稱 系爭職務),全職駐點於海滄區社區工作,每月報酬為人民 幣1萬元至2萬3千餘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