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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標題:
- 機關廉政工作年度計畫作業要點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四、各機關政風機構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理本年度計畫執行檢討 ,並訂定次年度計畫,五、為貫徹年度計畫之執行,各機關政風機構應確實管考重點目標,定期 檢視執行成效,適時調整工作期程。七、年度計畫作業,各機關政風機構應嚴格遵守完成時限,無故稽延者, 該政風機構主管及承辦人員,依有關獎懲規定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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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應擇其必要者進行複查,並將審查及複 法務部就彙報之案件認有必要時,得再發交該主管機關政風機構複 罰陳報單 (如附件一) ,報請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審查後,將審查結 機關政風機構審查後,連同相關事證資料送法務部處理。 裁罰陳報單 (如附件三) ,報請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審查後,連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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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標題:
- 政風機構宣導政風法令實施要點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四、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應針對機關特性、業務性質,參照本要點內容策 訂具體可行之宣導計畫,函頒所屬政風機構實施。六、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應督導所屬政風機構辦理政風法令宣導工作,法 務部並定期或不定期實施督導成效檢查,列為年終績效考核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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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標題:
- 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聯繫注意事項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本注意事項所稱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指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之機 三、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得陳報機關首長核可,請所屬各機關遴選品德端正 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得視機關特性及實際需要,自行增訂遴薦條件與規 五、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每年應邀集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辦理相關講習、訓 六、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應訂定兼辦政風業務人員之考評作業規定,定期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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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標題:
-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四、辦理機關政風督導考核及獎懲建議事項。第 7 條本條例第四條第四款關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各機關未置專責政風人員者,由上級機關政風機構委託各該機關就本機關內遴薦適當人員,循政風系統指派辦理下列業務:其防制貪瀆不法業務,得由其上級機關政風機構統籌辦理之方式如下:一、由上級機關政風機構視實際業務需要,配置適量人員辦理。二、由上級機關政風機構委託或委由各該軍事機關、學校,就本機關內遴 薦適當人員辦理前條各款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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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標題:
- 各機關政風機構設置標準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法規名稱:各機關政風機構設置標準發布日期:民國 103 年 04 月 18 日第 1條各級公營事業機構得設政風機構,其名稱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擬訂,報法務部核定。條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所定必要時得置副處長,應參酌所在機關政風業務繁重、附屬機關眾多或機關特性等相關因素。為各級政風機構員額編制,應在各機關員額編制內,由各該上級機關政風機構會商各該機關擬訂後,逐級層送法務部核定。各機關政風機構設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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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標題:
- 政風機構加強行政肅貪作業要點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之一而涉及行政違失者,應即追究行政責任:(一)各機關政風機構處理本機關員工之貪瀆不法案件,三、各機關政風機構辦理行政肅貪案件時,應即針對不起訴處分書或判決 四、各機關政風機構辦理行政肅貪案件時,應注意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 五、各機關政風機構認為本機關員工有應受懲戒之情事者,應即簽報機關 六、各機關政風機構認為本機關員工有應為申誡、記過、記大過或一次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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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請託關說事件,應由被請託關說者於三日內向所屬機關政風機構登錄 ; 向指定其代表行使職務之機關政風機構登錄。六、各機關應將請託關說事件登錄資料逐筆建檔,每月循級陳報至所隸屬 之中央二級機關政風機構彙整轉法務部廉政署查考。七、法務部廉政署及中央二級以上機關政風機構就請託關說事件登錄之資 料,應辦理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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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標題:
-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1-11-08
- 內容:
- 第 5 條各機關政風機構之設置,依各該機關之層級、業務屬性、組織編制及政風業務需求等因素定之;前項未置專責政風人員者,政風業務由上級機關政風機構委託各該機關就本機關內遴薦適當人員,循政風系統指派兼任或兼辦。第 8 條各機關政風人員之任免遷調、考績(成)、平時考核及獎懲,分別適用有關法規;第 9 條各機關政風人員或經指派兼任或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應秉承機關長官之命,依法辦理政風業務,設政風機構之軍事機關及公立各級學校,其防制貪瀆不法業務,得由其上級機關政風機構統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