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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指示等主管控制權限;對於接受勞動基金 國內全權委託經營之受託投信公司,亦擁有監理與 督導之職權,惟於109年7月間明知F公司股票 違反證券交易法規定操縱股價,竟利用職權允諾動用勞動基金,指示所屬自營 部門及受託投信公司共同拉抬非法操縱上市公司 F公司股價,圖謀私人利益,接受投信業者招待, 涉犯財產來源不明、並至受 託證券辦理政風訪查作業,以加強宣導投信公司 及證券商確實依法辦理證券投資業務,並依契約 內容執行,不得對機關有任何直接或間接餽贈、 飲宴應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