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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五) 多加宣傳現今「純建築行為」,也必須提水土保持計畫。學者表示,過去適用, 即可進行施工,然而是否屬於純建築行為之認定權責屬地 方主管機關,判定標準恐因主管機關、承辦人員專業能力不同而有落差。有鑑 於「純建築行為」、「點狀或線狀公用事務設施」及「平坦地」免擬具水土保 持計畫之解釋,執行迄今已衍生諸多問題及弊端,行政院農委會已於103年7 月4日發函,如果像說有的地質像我們講坡地 的話,他們最近有修一個叫作純建築行為,又不需要做水土保持計畫,這個地 方中央就管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