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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庚2人再為不實之驗收, 並分別於上開廠商填載並交付不實之估價單及統 一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後,先於交通法規職務上機會與廠商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由廠商填載並交付不實 之估價單及統一發票(或免用統一發標收據)後,於 經費核銷簽呈中「戊進而同意並授 權陳己、庚2人與廠商聯繫開立不實估價單、統 一發票及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再擇符合需求及較優 之廠商辦理採購,並要求廠商開立之估價單需詳 列明細項目,俟完成簽核程序始辦理採購事宜, 需求單位不得自行逕洽廠商報價後即直接採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