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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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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業部「採購履約管理」防貪指引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8
    容:
    主管人員應落實員工平時考核,遇有不適任者,立 即簽報調整職務,平日留意屬員生活息性及私領域 往來情況,防範公務員與廠商有過從甚密行為。 為避免承辦人員久任採購業務職務,衍生不法情 事,主管人員應落實屬員平時考核、注意人際交往 情形及定期調整職務,以降低弊端風險。
  • 2.
    題:
    法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城鄉計畫、政風、      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
  • 3.
    題:
    利衝法宣導資料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公營事業 機構、各級公立學 校、軍警院校、矯 正學校及附屬機構 辦理工務、建築管 理、城鄉計畫、政 風、會計、審計、 採購業務之主管人 員 其他職務性質特 殊,經行政院會 同主管府、院核 定適用本法之人 員 依法代理執行12類公職人員職務 之人員,於執行職務期間亦適用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亦有適用
  • 4.
    題:
    有關退休公務人員領取退撫給與應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
    退休人員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第二十條 發放機關承辦人員及主管人 員辦理查驗或發放作業表現良好者,得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酌予獎勵。爰參照原發放要點 第十點規定,明定辦理相關作業表現 良好,其承辦人及主管人員得依公務 人員考績法給予獎勵。原發放要點 第十點 發放機關辦理查驗或發放 作業表現良好之承辦人員及主管 人員,得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給予獎 勵。 第二十條 發放機關承辦人員及主管人員辦理查驗 或發放作業表現良好者,得依公務人員考績法 相關規定酌予獎勵。
  • 5.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執行工程業務防貪指引」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機關可定期或不定期針對具行政裁量權限人員進行職 務輪調,主管人員落實對所屬員工之品德操守考核工 作,若發現有異常情形,應即時通報首長或政風單 位。
  • 6.
    題:
    「公務員法律責任個案檢討及防弊作為」宣導參考教材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2、 制度面 (1)分類12等3級主管人員異動須報總公司同意 針對人事任免權力過大一事,該國營事業於111 年2月22日函請所屬各事業部,對於分類12等 3級主管人員異動,須報奉公司同意核備後,始 得發布生效。另案關事業部作法則更嚴謹,對於 12等主管人員異動、升遷,先知會政風部門提供 有否不良風評紀錄,再進行後續人事作業。
  • 7.
    題:
    行政院核定「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等..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副主管人員』」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公職人員...並自108年7月1日起...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副主管人員』」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副主管人員』」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副 主管人員』」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2條 第1項之公職人員, 二、請協助轉知所屬機關並加強宣導旨揭副主管人員自108年7月 1日起適用本法規定,避免旨揭適用人員因不諳本法致違反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副主管 人員』」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2條第1項 之公職人員,
  • 8.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執行工程業務防貪指引」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機關可定期或不定期針對具行政裁量權限人員進行職 務輪調,主管人員落實對所屬員工之品德操守考核工 作,若發現有異常情形,應即時通報首長或政風單 位。
  • 9.
    題:
    「你越位了嗎?小心領到紅黃牌!」 防貪指引手冊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 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 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
  • 10.
    題:
    (四)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公開表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5-31
    容:
    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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