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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題: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之書面,應記載下列事項,並副知服務機關:一、應迴避公職人員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服務機關及職稱。二、應迴避之事項及理由。已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迴避之公職人員,未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報備者,其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應命其補正。二、被申請迴避公職人員之姓名及其服務機關。三、應迴避之事項及理由。四、受理申請之機關。 碼;受處分人為公職人員者,並應記載其服務機關、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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