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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標題:
-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1-11-08
- 內容:
- 或擬利用於本公約所定犯罪之財產、設備或其他 工具。 2.各締約國均應採取必要之措施,為了取證目的,辨認或追查犯罪之所得、財產、工具或 其他物品; (h)便利相關人員自願在請求締約國出庭;利用或意圖利用於觸犯此類犯罪之財產、設備或其他 工具流向; (c)在適當之情況,提供必要數目或數量之物品,且位於被請求締 約國領域內之犯罪所得、財產、設備或其他工具後,應在 其國家法律制度之範圍內盡最大可能:且位於被請求締約國 領域內之犯罪所得、財產、設備或其他工具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