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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故 各單位主管及人事部門對於差假申請案件之審核切莫不 可流於形式,對於有無差旅之實質必要,以及實際出差 之事實,應有相當之客觀單據或紀錄事證方可核定,並 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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