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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二、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 干擾其電腦或相關設備。 三、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其電腦或 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製作專供犯前項之罪之電腦程 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前項之罪者, 亦同。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 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 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