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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十三、農特產品零售設施。 十四、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核准與休閒農業相關之休 四、農特產品零售設施建築物高度不 得高於四‧五公尺,樓地板最大 興建面積為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二十二、農特產品零售設施。 二十三、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核准與休閒農業相關 之休閒農業設施。 八、農特產品調理設施及農特產品零 售設施,每場限設一處,且應為 一層樓建築物,其建築物高度皆 不得高於四. 九、農特產品調理設施、農特產品零 售設施及農業體驗設施複合設置 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不適用 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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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十三、農特產品零售設施。 十四、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核准與休閒農業相關之休閒 四、農特產品零售設施建築物高度不 得高於四‧五公尺,最大興建面 積為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二十二、農特產品零售設施。 二十三、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核准與休閒農業相關之休 閒農業設施。 八、農特產品調理設施及農特產品零 售設施,每場限設一處,且應為 一層樓建築物,其建築物高度皆 不得高於四. 九、農特產品調理設施、農特產品零 售設施及農業體驗設施複合設置 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不適用 第五款及第八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