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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畫或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 者,於申請雜項執照或有實際開挖行 為前,應送請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審查綠能設施 屬依法得免申請雜項執照者,應依設 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 規定辦理。 依本辦法取得同意容許使用之農 業設施,依建築相關法令規定須申請 建築執照者,其申請建築 執照時,得依下列規定簡化程序: 一、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審查,依直 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 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 二、申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應審查 之項目,得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建築機關委託建築師公會審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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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得依下列規定簡化程序: 一、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審查依建造 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 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辦理。 二、申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應審查 之項目,得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建築機關委託建築師公會審 查,經審查合格者,直轄市、縣 (市)主管建築機關得逕為核發建 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不受建築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限制。各層面 積、各層用途及建築物高度於原地建 造,免請領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不 受建築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條規定 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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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得依下列規定簡化程序: 一、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審查依建造 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 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辦理。 二、申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應審查 之項目,得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建築機關委託建築師公會審 查,經審查合格者,直轄市、縣 (市)主管建築機關得逕為核發建 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不受建築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限制。各層面 積、各層用途及建築物高度於原地建 造,免請領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不 受建築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條規定 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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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三、於山坡地範圍內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村再生設施容許使用,於申請雜項執照或有實際開挖行 為前,應送請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審查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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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得依下列規定簡化程序: 一、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審查依建造 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 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辦理。 二、申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應審查 之項目,得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建築機關委託建築師公會審 查,經審查合格者,直轄市、縣 (市)主管建築機關得逕為核發建 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不受建築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限制。各層面 積、各層用途及建築物高度於原地建 造,免請領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不 受建築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條規定 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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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得依下列規定簡化程序: 一、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審查依建造 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 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辦理。 二、申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應審查 之項目,得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建築機關委託建築師公會審 查,經審查合格者,直轄市、縣 (市)主管建築機關得逕為核發建 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不受建築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限制。各層面 積、各層用途及建築物高度於原地建 造,免請領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不 受建築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條規定 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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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得依下列規定簡 化程序: 一、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審查依建 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 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辦 理。 二、申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應審 查之項目,得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建築機關委託建築 師公會審查,經審查合格者,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 關得逕為核發建造執照及雜項 執照,不受建築法第三十三條 規定之限制。各層面積、各層用途及建築物 高度於原地建造,免請領建造執照 及雜項執照,不受建築法第二十五 條及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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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得依下列規定簡化程序: 一、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審查依建造 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 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辦理。 二、申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應審查 之項目,得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建築機關委託建築師公會審 查,經審查合格者,直轄市、縣 (市)主管建築機關得逕為核發建 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不受建築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限制。各層面 積、各層用途及建築物高度於原地建 造,免請領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不 受建築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條規定 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