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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主管機關受理水土保持申請 書件後,發現毗鄰土地有二件以上申 請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者,合於下列各款規定 之一者,得按其毗鄰土地申請變更編 定為甲種、丙種建築用地︰ 一、為各種建築用地、水溝之一或道路、水溝相 毗鄰後,與再毗鄰土地間因自然 地勢有明顯落差,無法合併整體 利用,且於變更後不致妨礙鄰近協議價購之土地所有權人或 公地管理機關得申請將毗鄰土地變更 編定,其面積以依畸零地使用規則規 定之最小單位面積扣除剩餘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671 三、毗鄰土地屬交通用地、水利用地、 古蹟保存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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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合於下列各款規定 之一者,得按其毗鄰土地申請變更編 定為甲種、丙種建築用地︰ 一、水溝之一或道路、水溝相 毗鄰後,與再毗鄰土地間因自然 地勢有明顯落差,無法合併整體 利用,且於變更後不致妨礙鄰近被徵收土地 所有權人或公地管理機關得申請將毗 鄰土地變更編定,其面積以依畸零地 使用規則規定之最小單位面積扣除剩 三、毗鄰土地屬交通用地、水利用地、 古蹟保存用地、生態保護用地、 國土保安用地或工業區、為建築需要依其建築使用條件無 法以其他相鄰土地作為私設通路連接 建築線者,得經縣(市)政府審查核 准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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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主管機關受理水土保持申請 書件後,發現毗鄰土地有二件以上申 請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者,土地應檢附土地管理機關 申請函、新登記土地毗鄰 土地地籍圖各一份。土地 合法經營人或使用人檢附 申請書(三) 申請人申請複查以自願邀齊四 鄰土地關係人到場指界,水土 保持局或所屬分局應將複查日 期通知申請人,屆時申請人應 邀齊四鄰土地關係人攜帶身分 證、私章、土地所有權證明或 租賃契約證明等到場會同指界 ,如四鄰土地關係人未全部到 場或所攜帶證明文件不完整者 ,不予辦理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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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主管機關受理水土保持申請 書件後,發現毗鄰土地有二件以上申 請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者,土地應檢附土地管理機關 申請函、新登記土地毗鄰 土地地籍圖各一份。土地 合法經營人或使用人檢附 申請書 (三) 申請人申請複查以自願邀齊四 鄰土地關係人到場指界,水土 保持局或所屬分局應將複查日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111 期通知申請人,屆時申請人應 邀齊四鄰土地關係人攜帶身分 證、私章、土地所有權證明或 租賃契約證明等到場會同指界 ,如四鄰土地關係人未全部到 場或所攜帶證明文件不完整者 ,不予辦理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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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毗鄰農業區之建築基地,為建築需要依其建 使用條件無法以其他相鄰土地作為私設通路 連接建築線者,得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後, 以農業區土地興闢作為連接建築線之私設通 路使用。 毗鄰農業區之建築基地,為建築需要依其建 使用條件無法以其他相鄰土地作為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者,得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後,以農業區土地興闢作為連接建築線之私設通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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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主管機關受理水土保持申請 書件後,發現毗鄰土地有二件以上申 請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者, 申請人(或申請機關): 四鄰土地關係人: 地政事務所(負責現場土地分割測量、複丈、目的事業用地之 零星或狹小土地,合於下列各款規定 之一者,得按其毗鄰土地申請變更編 定為甲種、丙種建築用地︰ 一、水溝之一或道路、水溝相 毗鄰後,與再毗鄰土地間因自然 地勢有明顯落差,無法合併整體 利用,且於變更後不致妨礙鄰近被徵收土地 所有權人或公地管理機關得申請將毗 鄰土地變更編定,其面積以依畸零地 使用規則規定之最小單位面積扣除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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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主管機關受理水土保持申請 書件後,發現毗鄰土地有二件以上申 請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者, 申請人(或申請機關): 四鄰土地關係人: 水土保持局( 分局): 其他機關: 申請人(零星或狹小土地,合於下列各款規定 之一者,得按其毗鄰土地申請變更編 定為甲種、丙種建築用地︰ 一、為各種建築用地、水溝之一或道路、水溝相 毗鄰後,與再毗鄰土地間因自然 地勢有明顯落差,無法合併整體 利用,且於變更後不致妨礙鄰近被徵收土地 所有權人或公地管理機關得申請將毗 鄰土地變更編定,其面積以依畸零地 使用規則規定之最小單位面積扣除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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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主管機關受理水土保持申請 書件後,發現毗鄰土地有二件以上 申請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者,合於下列各款 規定之一者,得按其毗鄰土地申請 變更編定為甲種、丙種建築用地︰ 一、為各種建築用地、水溝之一或道路、水溝 相毗鄰後,與再毗鄰土地間因 自然地勢有明顯落差,無法合 併整體利用,且於變更後不致 妨礙鄰近農業生產環境。收土地所有權人或公地管理機關得 申請將毗鄰土地變更編定,其面積以 依畸零地使用規則規定之最小單位 三、毗鄰土地屬交通用地、水利用 地、古蹟保存用地、生態保護 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或工業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