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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申請非都市土地國家公園區、 鄉村區、工業區、風景區或 河川區範圍內之農業用地變 更。開發社區之計畫達五十戶或 土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上,應變更 為鄉村區。 二、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之土地面積 達十公頃以上或依產 三、鄉村區土地變更編定為乙種建築 用地。 四、變更編定為農牧、林業、 第三十五條之一 非都市土地鄉村區邊 緣畸零不整且未依法禁、限建,並經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非作為隔 離必要之土地,得在原使用分區內申請變更編 定為建築用地︰ 一、毗鄰鄉村區之土地,外圍有道路、 水溝或各種建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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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區之計畫達五十戶或土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上,應變更為鄉村區。 二、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 三、鄉村區土地變更編定為乙種建築用地。 四、變更編定為農牧、林業、 第三十五條之一 非都市土地鄉村區邊緣畸零不整且未依法禁、限建,並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非作為隔離必要之土地,得在原使用分區內申請變更編定為建築用地︰ 一、毗鄰鄉村區之土地,外圍有道路、水溝或各種建築用地、作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二、凹入鄉村區之土地,三面連接鄉村區,面積在○.一二公頃以下。 三、凹入鄉村區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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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計畫達五十戶或 土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上,應變更 為鄉村區。 二、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之土地面積 四、鄉村區土地變更編定為乙種建築 用地。 五、變更編定為農牧或林業用地。 第三十五條之一 非都市土地鄉村區邊 緣畸零不整且未依法禁、限建,並經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非作為隔 離必要之土地,得在原使用分區內申請變更編 定為建築用地︰ 一、毗鄰鄉村區之土地,外圍有道路、 水溝或各種建築用地、作建築使 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二、凹入鄉村區之土地,三面連接鄉 村區,面積在○.一二公頃以下。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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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12%)及鄉村區(6.79%)以及部分非編定土 地等。 目前以農業使用面積最多,約占55.15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379 475 6.72 7.24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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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計畫達五十戶或 土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上,應變更 為鄉村區。 二、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之土地面積 三、鄉村區土地變更編定為乙種建築 用地。 四、變更編定為農牧、林業、國土保 安或生態保護用地。 第三十五條之一 非都市土地鄉村區邊 緣畸零不整且未依法禁、限建,並經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非作為隔得在原使用分區內申請變更編 定為建築用地︰ 一、毗鄰鄉村區之土地,外圍有道 路、水溝或各種建築用地、 二、凹入鄉村區之土地,三面連接鄉 村區,面積在○.一二公頃以下。 三、凹入鄉村區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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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計畫達五十戶或 土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上,應變更 為鄉村區。 二、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之土地面積 三、鄉村區土地變更編定為乙種建築 用地。 434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四、 第三十五條之一 非都市土地鄉村區邊 緣畸零不整且未依法禁、限建,並經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非作為隔 離必要之土地,得在原使用分區內申請變更編 定為建築用地︰ 一、毗鄰鄉村區之土地,外圍有道 路、水溝或各種建築用地、 二、凹入鄉村區之土地,三面連接鄉 村區,面積在○.一二公頃以下。 三、凹入鄉村區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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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計畫達五十戶 或土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上,應 變更為鄉村區。 二、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之土地面 積達十公頃以 三、鄉村區土地變更編定為乙種建 築用地。 四、變更編定為農牧、林業、 第三十五條之一 非都市土地鄉村區 邊緣畸零不整且未依法禁、限建, 並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非 作為隔離必要之土地,得在原使用分區內 申請變更編定為建築用地︰ 一、毗鄰鄉村區之土地,外圍有 道路、水溝或各種建築用地、 二、凹入鄉村區之土地,三面連接 鄉村區,面積在○.一二公頃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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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四、鄉村區:為調和、改善農村居住 與生產環境及配合政府興建住宅 社區政策之需要, 二、乙種建築用地:供鄉村區內建築 使用者。 三、丙種建築用地:供森林區、山坡 地保育區、申請開發社區之計畫達五十戶或 土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上,應變更 為鄉村區。 三、鄉村區土地變更編定為乙種建築 用地。 四、變更編定為農牧、林業、國土保 安或生態保護用地。 第三十五條之一 非都市土地鄉村區邊 緣畸零不整且未依法禁、限建,並經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非作為隔 離必要之土地,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 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