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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之價 值,免徵遺產稅,並自承受之年起, 8 農業發展條例 免徵田賦十年。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 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 一、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第三十九條 依前二條規定申請不課徵 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 田賦者,應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 證明書,經 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 稅、贈與稅、田賦者,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定期檢查或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不課徵土地 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 一、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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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於贈與直系血親 或繼承時,免徵贈與稅或遺產稅。但 承受人於承受之日起五年內,其承受 之土地使用現狀違反 依前二項規定申請免徵遺產稅、 贈與稅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由 繼承人、贈與人或受贈人檢附主管機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之價 值,免徵遺產稅,並自承受之年起, 免徵田賦十年。第三十八條 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 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 一、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 成,第三十九條 依前二條規定申請不課徵 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 田賦者,應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 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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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二、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但其繼承所得遺產超過法定應繼分,於贈與直系血親或繼承時,免徵贈與稅或遺產稅。但承受人於承受之日起五年內,其承受之土地使用現狀違反本法規定者, 依前二項規定申請免徵遺產稅、贈與稅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由繼承人、贈與人或受贈人檢附主管機關核發其土地使用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之價值,免徵遺產稅,並自承受之年起,免徵田賦十年。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 一、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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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二、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 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 息。但其繼承所得遺產超過法定於贈與直系血親 或繼承時,免徵贈與稅或遺產稅。但 承受人於承受之日起五年內,其承受 之土地使用現狀違反本法規定者, 依前二項規定申請免徵遺產稅、 贈與稅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由 繼承人、贈與人或受贈人檢附主管機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農 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免徵遺產 稅、贈與稅或田賦。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承受者,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之價 值,免徵遺產稅,並自承受之年起, 免徵田賦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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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農業用地及 其地上農作物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 人 值,免徵遺產稅,並自承受之年起,免徵田賦十 年。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適 用第三十七條第一項 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 稅或田賦: 一、依 二、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第三十九條依前二條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 產稅、贈與稅、田賦者 使用證明書,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辦理。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 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田賦者,直轄市或縣 依本條例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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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二、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 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 但其繼承所得遺產超過法定應繼330 水利法 或繼承時,免徵贈與稅或遺產稅。但 承受人於承受之日起五年內,其承受 之土地使用現狀違反本法規定者, 依前二項規定申請免徵遺產稅、贈 與稅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由繼承 人、贈與人或受贈人檢附主管機關核發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之價 值,免徵遺產稅,並自承受之年起, 免徵田賦十年。第三十八條 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 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 一、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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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稅捐稽徵機關受理以原住民保留 地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 四、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 二、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 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 但其繼承所得遺產超過法定應繼 分, 376 水利法 或繼承時,免徵贈與稅或遺產稅。但 承受人於承受之日起五年內,其承受 之土地使用現狀違反本法規定者, 依前二項規定申請免徵遺產稅、贈 與稅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由繼承 人、贈與人或受贈人檢附主管機關核發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農 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免徵遺產 稅、贈與稅或田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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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稅捐稽徵機關受理以原住民保 留地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 四、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事件未能拍定原住 二、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 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 息。但其繼承所得遺產超過法於贈與 直系血親或繼承時,免徵贈與稅或 遺產稅。但承受人於承受之日起五 年內,其承受之土地使用現狀違反 本法規定者, 依前二項規定申請免徵遺產稅、 贈與稅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 由繼承人、贈與人或受贈人檢附主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 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免徵 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