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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二、因開發供汽車駕駛訓練班、汽車 運輸業停車場(站)、客(貨)運 站及附屬設施使用申請變更為交 通用地,以變更使用面積與獲准 變更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 之四十為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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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電信事業、公用氣體燃料事業、石油業、運輸業及其他事業。 第四條 本法所稱災害防救團體,或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之停車庫、運輸業停車場、客運停車站及貨運寄貨站設置地點面臨十二公尺以上道路者,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之停車庫、運輸業停車場、客運停車站、貨運寄貨站、農業資材、農藥或環境用藥販售業者, (十四) 汽車運輸業停車場及其附屬設施。 (十五) 機車、汽車及機械修理業。 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附屬設施使用,或為汽車運輸業停車場、客貨運站、機車、汽車及機械修理業與儲配運輸物流業及其附屬設施等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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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公用氣體燃料事業、石油業、運輸業 及其他事業。 第四條 本法所稱災害防救團體,或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 賃業之停車庫、運輸業停車場、 客運停車站及貨運寄貨站設置地 點面臨十二公尺以上道路者,計程車客 運業、小客車租賃業之停車庫、運輸 業停車場、客運停車站、貨運寄貨站、 農業資材、農藥或環境用藥販售業 (十四) 汽車運輸業停車場及其附 屬設施。 (十五) 機車、汽車及機械修理業 。 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附屬設施使用, 或為汽車運輸業停車場、客貨運站、 機車、汽車及機械修理業與儲配運輸 物流業及其附屬設施等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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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十一、汽車運輸業所需之停車場、客、貨運站 及其必需之附屬設施。 十二、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儲藏、分裝等。政府審查核准,得設置公用 施、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廢棄物資源 貯存場、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客 運站與其附屬設施、汽車駕駛訓練場、 利事業設施、幼兒園、加油(氣)站(政府審查核准,得設置公用施、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廢棄物資源貯存場、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客運站與其附屬設施、汽車駕駛訓練場、利事業設施、幼兒園、加油(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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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公用氣體燃料事業、石油業、運輸業 及其他事業。 第四條 本法所稱災害防救團體,或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 賃業之停車庫、運輸業停車場、 客運停車站及貨運寄貨站設置地 點面臨十二公尺以上道路者,計程車客 運業、小客車租賃業之停車庫、運輸 業停車場、客運停車站、貨運寄貨站、 農業資材、農藥或環境用藥販售業 (十四) 汽車運輸業停車場及其附 屬設施。 (十五) 機車、汽車及機械修理業。 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附屬設施使用, 或為汽車運輸業停車場、客貨運站、 機車、汽車及機械修理業與儲配運輸 物流業及其附屬設施等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