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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農村社區範圍內各級政府管有之公 有土地及農會、漁會、農業部農田 水利署、國營事業之土地,得配合 農村再生,實施空間活化再利用, 其利用方式如下: (三) 屬農會、漁會、農業部農田水 利署或國營事業管有之土地, 為配合辦理農村再生相關公共 設施建設,執行機關應先取得 上開法人或機構之同意。申請項目無接受其他機關(單位)補助相同農地水土保持項目者(例如:農業部農田水利 署補助之調蓄設施(蓄水槽)),倘經受理機關發現或查獲者,願放棄經費補助或返還補 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