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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於依本條 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前,應由在地組織 及團體召開農村社區會議決議具農村 活化再生需求並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 前項農村社區會議,應於開會三 十日前將開會時間、地點、擬申請農 村再生計畫範圍及開會內容公告,經 該社區總戶數百分之十以上出席,及 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行之。
  • 2.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前,應由在地組織 及團體召開農村社區會議決議具農村 活化再生需求並維持原土地使用分 區。 前項農村社區會議,應於開會三 十日前將開會時間、地點、擬申請農 村再生計畫範圍及開會內容公告,經 該社區總戶數百分之十以上出席,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前,應由在地組織及團體召開農村社區會議決議具農村活化再生需求並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 前項農村社區會議,應於開會三十日前將開會時間、地點、擬申請農村再生計畫範圍及開會內容公告,經該社區總戶數百分之十以上出席,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前,應由在地組織 及團體召開農村社區會議決議具農村 活化再生需求並維持原土地使用分 區。 前項農村社區會議,應於開會三 十日前將開會時間、地點、擬申請農 村再生計畫範圍及開會內容公告,經 該社區總戶數百分之十以上出席,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前,應由在地組織及團體召開農村社區會議決議具農村活化再生需求並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 前項農村社區會議,應於開會三十日前將開會時間、地點、擬申請農村再生計畫範圍及開會內容公告,經該社區總戶數百分之十以上出席,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前,應由在地組織 及團體召開農村社區會議決議具農村 活化再生需求並維持原土地使用分 前項農村社區會議,應於開會三 十日前將開會時間、地點、擬申請農 村再生計畫範圍及開會內容公告,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前,應由在地組織 及團體召開農村社區會議決議具農村 活化再生需求並維持原土地使用分 區。 前項農村社區會議,應於開會三 十日前將開會時間、地點、擬申請農 村再生計畫範圍及開會內容公告,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前,應由在地組織及團體召開農村社區會議決議具農村活化再生需求並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
  • 5.
    題:
    農村再生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3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前,應由在地組織 及團體召開農村社區會議決議具農村活化再生需求 並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 前項農村社區會議,應於開會三十日前將開會時間、 地點、擬申請農村再生計畫範圍及開會內容公告,由農民集居聚落之在地組織及 團體召開農村社區會議(會議文件格式如附件一至三),該 會議應於開會三十日前將開會時間、 (二) 農村社區會議資料(開會通知、會議簽到、會議紀錄 等相關資料)。 七、知社區認定結果 否 ○○縣(市)○區)○○農村社區 會議開會通知單 壹、 發起單位: 貳、 聯絡人姓名及電話: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於依本條 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前,應由在地組織 及團體召開農村社區會議決議具農村 活化再生需求並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 前項農村社區會議,應於開會三 十日前將開會時間、地點、擬申請農 村再生計畫範圍及開會內容公告,經 該社區總戶數百分之十以上出席,及 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行之。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於依本條 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前,應由在地組織 及團體召開農村社區會議決議具農村 活化再生需求並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 前項農村社區會議,應於開會三 十日前將開會時間、地點、擬申請農 村再生計畫範圍及開會內容公告,經 該社區總戶數百分之十以上出席,及 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行之。
  • 8.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於依本 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向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前,應由 在地組織及團體召開農村社區會議 決議具農村活化再生需求並維持原 土地使用分區。 前項農村社區會議,應於開會 三十日前將開會時間、地點、擬申 請農村再生計畫範圍及開會內容公 告,經該社區總戶數百分之十以上 出席,及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決 議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