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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不能依前二條規定 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 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 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得由 受理訴願機關派員或囑託原行政處分 機關或該管警察機關送達,並由執行送 達人作成送達證書。 主管機關或水利機關得強制進入;必 要時,並得商請轄區內警察機關協助 之。負責河川巡防及違法危 害河防安全事件之取締;必要時,並得 會同當地警察機關辦理。
  • 2.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關或水利機關得強制進 入;必要時,並得商請轄區內警察機 關協助之。 實施前項檢查時,害河防安全事件之取締;必要時,並得 會同當地警察機關辦理。 第十二條 管理機關對轄區內各河川, 二、失蹤救助:因災致行蹤不明並於 警察機關登記協尋有案者。 三、重傷救助:指因災致重傷,或未 致重傷,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 264 行政程序法 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 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受理訴願機關派員或囑託原行政處分 機關或該管警察機關送達,並由執行送 達人作成送達證書。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失蹤救助:因災致行蹤不明並於 警察機關登記協尋有案者。 三、重傷救助:指因災致重傷, 二、失蹤救助:因災致行蹤不明並於警察機關登記協尋有案者。 三、重傷救助:指因災致重傷,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得由受理訴願機關派員或囑託原行政處分機關或該管警察機關送達,並由執行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主管機關或水利機關得強制進入;必要時,並得商請轄區內警察機關協助之。 前項規定之檢查人員於執行檢查職務時,應主動出示執行職務證明文件或足資辨別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失蹤救助:因災致行蹤不明並於 警察機關登記協尋有案者。 三、重傷救助:指因災致重傷,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 232 行政程序法 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 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受理訴願機關派員或囑託原行政處分 機關或該管警察機關送達,並由執行送 達人作成送達證書。主管機關或水利機關得強制進入;必 要時,並得商請轄區內警察機關協助 之。負責河川巡防及違 法危害河防安全事件之取締;必要 時,並得會同當地警察機關辦理。
  • 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失蹤救助:因災致行蹤不明並於 警察機關登記協尋有案者。 三、重傷救助:指因災致重傷,不能依前二條規定 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 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 264 行政程序法 受理訴願機關派員或囑託原行政處分 機關或該管警察機關送達,並由執行送 達人作成送達證書。主管機關或水利機關得強制進 入;必要時,並得商請轄區內警察機 關協助之。負責河川巡防及違法危 害河防安全事件之取締;必要時,並得 會同當地警察機關辦理。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失蹤救助:因災致行蹤不明並於 警察機關登記協尋有案者。 三、重傷救助:指因災致重傷,不能依前二條規定 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 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 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受理訴願機關派員或囑託原行政處分 機關或該管警察機關送達,並由執行送 達人作成送達證書。主管機關或水利機關得強制進 入;必要時,並得商請轄區內警察機 關協助之。負責河川巡防及違法危 害河防安全事件之取締;必要時,並得 會同當地警察機關辦理。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失蹤救助:因災致行蹤不明並 於警察機關登記協尋有案者。 三、重傷救助:指因災致重傷,不能依前二條規 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 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 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得由受理訴願機關派員或囑託原行 政處分機關或該管警察機關送達, 並由執行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關或水利機關得強制進入;必要時, 並得商請轄區內警察機關協助之。 實施前項檢查時,應先通知或 公告。及違法危害河防安全事件之取締;必 要時,並得會同當地警察機關辦理。 第十二條 管理機關對轄區內各河川, 應於每年一月底前會同有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