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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第二章 訴願審議委員會 第五十二條 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 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具有 法制專長者為原則。 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本機關高 級職員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 家擔任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 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審議 規則,由主管院定之。 第五十三條 訴願決定應經訴願審議委 員會會議之決議,其決議以委員過半 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
  • 2.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二章 訴願審議委員會 第五十二條 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原則。 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本機關高級職員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審議規則,由主管院定之。 第五十三條 訴願決定應經訴願審議委員會會議之決議,其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二章 訴願審議委員會 第五十二條 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 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具有 法制專長者為原則。 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本機關高 級職員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 家擔任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 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審議 規則,由主管院定之。 第五十三條 訴願決定應經訴願審議委 員會會議之決議,其決議以委員過半 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二章 訴願審議委員會 第五十二條 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 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具有 法制專長者為原則。 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本機關高 級職員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 家擔任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 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審議 規則,由主管院定之。 第五十三條 訴願決定應經訴願審議委 員會會議之決議,其決議以委員過半 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
  • 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二章 訴願審議委員會 第五十二條 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 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具有 法制專長者為原則。 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本機關高 級職員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 家擔任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 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審議 規則,由主管院定之。 第五十三條 訴願決定應經訴願審議委 員會會議之決議,其決議以委員過半 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二章 訴願審議委員會 第五十二條 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 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 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原則。 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本機 關高級職員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 學者、專家擔任之;其中社會公正 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 分之一。 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審 議規則,由主管院定之。 第五十三條 訴願決定應經訴願審議 委員會會議之決議,其決議以委員 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行之。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二章 訴願審議委員會 第五十二條 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 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具有 法制專長者為原則。 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本機關高 級職員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 家擔任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 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審議 規則,由主管院定之。 第五十三條 訴願決定應經訴願審議委 員會會議之決議,其決議以委員過半 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