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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第十三條 個別宅院整建後,受補助者 應自領取補助款之日起四年內,維持 宅院樣貌及設施功能,不得任意改變 或減損。 第一百六十六條 (滯洪及沉砂設施之 設置位置) 滯洪及沉砂設施以設置於開發基 地內為原則,且在不影響設施功能之情 形下,滯洪及沉砂設施得共構之。
  • 2.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十三條 個別宅院整建後,受補助者 應自領取補助款之日起四年內,維持 宅院樣貌及設施功能,不得任意改變 或減損。 第十三條 個別宅院整建後,受補助者應自領取補助款之日起四年內,維持宅院樣貌及設施功能,不得任意改變或減損。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十三條 個別宅院整建後,受補助者 應自領取補助款之日起四年內,維持 宅院樣貌及設施功能,不得任意改變 或減損。 第十三條 個別宅院整建後,受補助者應自領取補助款之日起四年內,維持宅院樣貌及設施功能,不得任意改變或減損。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受補助者 應自領取補助款之日起四年內,維持 宅院樣貌及設施功能,不得任意改變 或減損。受補助者 應自領取補助款之日起四年內,維持 宅院樣貌及設施功能,不得任意改變 或減損。 第十三條個別宅院整建後,受補助者應自領取補助款之日起四年內,維持宅院樣貌及設施功能,不得任意改變或減損。 第十三條個別宅院整建後,受補助者應自領取補助款之日起四年內,維持宅院樣貌及設施功能,不得任意改變或減損。
  • 5.
    題:
    農村再生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3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受補助者應自領取補助款之日起四 年內,維持宅院樣貌及設施功能,不得任意改變或減 損。 4、公共設施不宜過度設計,應以設施功能滿足所需及達到 基本需求為原則,且由政府興辦者不得辦理建築物之新 建與修繕。 個別宅院整建後,受補助者應自領取補助款之日起四年內,維持宅院樣貌及設施功能,不得任意改變或減損。 4、公共設施不宜過度設計,應以設施功能滿足所需及達到基本需求為原則,且由政府興辦者不得辦理建築物之新建與修繕。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十三條 個別宅院整建後,受補助者 應自領取補助款之日起四年內,維持 宅院樣貌及設施功能,不得任意改變 或減損。
  • 7.
    題:
    水土保持單元叢書系列【出版年份108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4 出流控制設施設計 離槽式農塘出流控制設施功能與在槽式農塘一樣,均屬控制出流 洪峰流量,藉以提高其遲滯洪水之功能。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166條(滯洪及沉砂設施之設置位置) 滯洪及沉砂設施以設置於開發基地內為原則,且在不影響設施功能之情形 下,滯洪及沉砂設施得共構之。
  • 8.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十三條 個別宅院整建後,受補助者 應自領取補助款之日起四年內,維持 宅院樣貌及設施功能,不得任意改變 或減損。 第一百六十六條 (滯洪及沉砂設施之 設置位置) 滯洪及沉砂設施以設置於開發基 地內為原則,且在不影響設施功能之 情形下,滯洪及沉砂設施得共構之。
  • 9.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十三條 個別宅院整建後,受補助者 應自領取補助款之日起四年內,維 持宅院樣貌及設施功能,不得任意 改變或減損。 第一百六十六條 (滯洪及沉砂設施 之設置位置) 滯洪及沉砂設施以設置於開發基 地內為原則,且在不影響設施功能之 情形下,滯洪及沉砂設施得共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