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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第十三條 個別宅院整建後,受補助者 應自領取補助款之日起四年內,維持 宅院樣貌及設施功能,不得任意改變 或減損。 第一百六十六條 (滯洪及沉砂設施之 設置位置) 滯洪及沉砂設施以設置於開發基 地內為原則,且在不影響設施功能之情 形下,滯洪及沉砂設施得共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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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十三條 個別宅院整建後,受補助者 應自領取補助款之日起四年內,維持 宅院樣貌及設施功能,不得任意改變 或減損。 第十三條 個別宅院整建後,受補助者應自領取補助款之日起四年內,維持宅院樣貌及設施功能,不得任意改變或減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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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十三條 個別宅院整建後,受補助者 應自領取補助款之日起四年內,維持 宅院樣貌及設施功能,不得任意改變 或減損。 第十三條 個別宅院整建後,受補助者應自領取補助款之日起四年內,維持宅院樣貌及設施功能,不得任意改變或減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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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受補助者 應自領取補助款之日起四年內,維持 宅院樣貌及設施功能,不得任意改變 或減損。受補助者 應自領取補助款之日起四年內,維持 宅院樣貌及設施功能,不得任意改變 或減損。 第十三條個別宅院整建後,受補助者應自領取補助款之日起四年內,維持宅院樣貌及設施功能,不得任意改變或減損。 第十三條個別宅院整建後,受補助者應自領取補助款之日起四年內,維持宅院樣貌及設施功能,不得任意改變或減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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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受補助者應自領取補助款之日起四 年內,維持宅院樣貌及設施功能,不得任意改變或減 損。 4、公共設施不宜過度設計,應以設施功能滿足所需及達到 基本需求為原則,且由政府興辦者不得辦理建築物之新 建與修繕。 個別宅院整建後,受補助者應自領取補助款之日起四年內,維持宅院樣貌及設施功能,不得任意改變或減損。 4、公共設施不宜過度設計,應以設施功能滿足所需及達到基本需求為原則,且由政府興辦者不得辦理建築物之新建與修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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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十三條 個別宅院整建後,受補助者 應自領取補助款之日起四年內,維持 宅院樣貌及設施功能,不得任意改變 或減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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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4 出流控制設施設計 離槽式農塘出流控制設施功能與在槽式農塘一樣,均屬控制出流 洪峰流量,藉以提高其遲滯洪水之功能。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166條(滯洪及沉砂設施之設置位置) 滯洪及沉砂設施以設置於開發基地內為原則,且在不影響設施功能之情形 下,滯洪及沉砂設施得共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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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十三條 個別宅院整建後,受補助者 應自領取補助款之日起四年內,維持 宅院樣貌及設施功能,不得任意改變 或減損。 第一百六十六條 (滯洪及沉砂設施之 設置位置) 滯洪及沉砂設施以設置於開發基 地內為原則,且在不影響設施功能之 情形下,滯洪及沉砂設施得共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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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十三條 個別宅院整建後,受補助者 應自領取補助款之日起四年內,維 持宅院樣貌及設施功能,不得任意 改變或減損。 第一百六十六條 (滯洪及沉砂設施 之設置位置) 滯洪及沉砂設施以設置於開發基 地內為原則,且在不影響設施功能之 情形下,滯洪及沉砂設施得共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