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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水文觀測業務規程關係集,日本國土交通省河川局,2005年10月。 16. 第十條 專用觀測站結束觀測業務時,應於結束觀測業務之日起三十日 內,向中央氣象局報備。 第十一條 氣候站、農業氣象站及雨量站,應於每月十日及每年一月底前,將 上月氣象月報表及上年氣象紀錄年總表, 暫時停止觀測業務,應於月報表載明原因;逾六個月未填報資料 者,視為結 束觀測業務。 第十二條 專用觀測站未依第八條至第十一條規定辦理者,中央氣象局得 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