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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具備前款裝置之氣象儀氣應經依本法第二十條實施校驗 合格觀測儀器之證明。專用觀測站依前條規定裝置之氣象儀器,屬於中央氣象局公告之 「專用觀測站應校驗儀器類別」者,應依專用觀測站觀測儀器校驗辦 法之規定校驗合格後, 方得使用。 第九條 專用觀測站之觀測項目、觀測儀器、觀測場所變更或附近環境 有重大變化時,應在三十日內向中央氣象局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