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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標題:
- 統包及開口工程範本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5-04-24
- 內容:
- 含廠商及其人員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應以機關名義申請之許可或執照,由廠商備具文件代為申請者,其需繳納之規費(含空氣污染防制費)不含於契約價金,由廠商代為繳納後機關覈實支付,中華民國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之稅捐、規費或關稅,由廠商負擔。 第4條 契約價金之調整 (稅捐或規費之新增或變更。 3.政府公告、公定或管制價格或費率之變更。 (4)規費、規劃費、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管理費(品質管理費、安全維護費、安全衛生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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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標題:
- 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採購範本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5-03-11
- 內容:
- 但不包括規費、規劃費、設計費、監造費、專案管理費、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營業稅、土地及權利費用、 稅捐或規費之新增或變更。 政府公告、公定或管制費率之變更。 前款情形,屬甲方之本國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者, 第六條 稅捐及規費 以新臺幣報價之項目,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應含稅,包括營業稅。 與本契約有關之證照,依法應以甲方名義申請,而由乙方代為提出申請者,其所需規費由甲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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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規定,向申請人 收取行政規費。 依第十一條規定核發之農業用地 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以一之經營利用計畫書及相關文件六份,並檢附 規費收據乙紙,請審查並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再審查及核發承受耕地許可證明項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 明文件,未依其他法規收取規費者, 應依本標準之收費規定辦理。必要時 得辦理公證,因辦理公證所產生之 規費由執行機關負擔。 既有道路因公眾通行之需要, 經由地方政府出具現有巷道證明文檢附下列資料:□實地會勘紀錄影本□繳納規費收據影本 ※檢視所送申請文件(包括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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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3-08-09
- 內容:
- 含廠商及其人員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應以機關名義申請之許可或執照,由廠商備具文件代為申請者,其需繳納之規費(含空氣污染防制費)不含於契約價金,由廠商代為繳納後機關覈實支付,中華民國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之稅捐、規費或關稅,由廠商負擔。 第4條 契約價金之調整 (稅捐或規費之新增或變更。 3.政府公告、公定或管制價格或費率之變更。 (3)規費、規劃費、設計費、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管理費(品質管理費、安全維護費、安全衛生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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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該使用土地之假編地號與範圍,並依規定繳納規費。 申請河川公地使用之土地無假編地號時, 四、行政規費繳納收據。 前項申請使用之土地為公有者,應檢附管理機關同意證明;持原許可書、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及行政規費繳納收據,依原使用許可範圍及方式向管理機關申請展期,每次得延長五年;第五十六條 申請使用河川區域內公有土地應依法繳交使用費、行政規費及保證金;保證金於使用費期滿未展限使用時返還,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核准,並依規定繳納規費︰ 一、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如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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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使用土地之假編地號與範圍,並依規 定繳納規費。 申請河川公地使用之土地無假編 地號時, 四、行政規費繳納收據。 前項申請使用之土地為公有者, 應檢附管理機關同意證明;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起之三十日內, 持原許可書、戶籍謄本及行政規費繳 納收據,依原使用許可範圍及方式向 管理機關申請展期,申請使用河川區域內土地 依法應繳交使用費及行政規費者,均 應繳納保證金;保證金除抵繳其使用 費外,如有其他損害賠償責任或不當市)政府申請核准,並依規定 繳納規費: 一、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如附 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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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必要時得辦理公證,因辦理公證所產生 之規費由執行機關負擔。 既有道路因公眾通行之需要,經由地方政府出具現有巷道證明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規定,向申請人收 取行政規費。 依第十一條規定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以一份為原則,簽訂土地使用同意書,必要時得辦理公證,因辦理公證所產生之規費由執行機關負擔。政府應依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 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規定,向申請人收取行政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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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核發是 項證明文件免徵規費。 前項證明文件之核發,主管機關得 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水庫管理機關該使用 土地之假編地號與範圍,並依規定繳納 規費。 申請河川公地使用之土地無假編 地號時, 四、行政規費繳納收據。 前項申請使用之土地為公有者,應 檢附管理機關同意證明;屬其他私人所 有者,持原許可 書、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及行政 規費繳納收據,依原使用許可範圍及方 式向管理機關申請展期,申請使用河川區域內公有 土地應依法繳交使用費、行政規費及保 證金;保證金於使用費期滿未展限使用 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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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核發是 項證明文件免徵規費。 前項證明文件之核發,主管機關得 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水庫管理機關該使用 土地之假編地號與範圍,並依規定繳納 規費。 申請河川公地使用之土地無假編 地號時, 四、行政規費繳納收據。 前項申請使用之土地為公有者,應 檢附管理機關同意證明;屬其他私人所 有者,持原許可 書、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及行政 規費繳納收據,依原使用許可範圍及方 式向管理機關申請展期,申請使用河川區域內公有 土地應依法繳交使用費、行政規費及保 證金;保證金於使用費期滿未展限使用 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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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必要時 得辦理公證,因辦理公證所產生 之規費由執行機關負擔。 既有道路因公眾通行之需要,核發是項證明文件免徵 規費。 前項證明文件之核發,主管機 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水庫管理 機關(該使用土地之假編地號與範圍, 並依規定繳納規費。 申請河川公地使用之土地無假 編地號時,以鄰近之已登記土地編 四、行政規費繳納收據。 前項申請使用之土地為公有者, 應檢附管理機關同意證明;屬其他 私人所有者,持原許可書、戶口名簿影本或 身分證影本及行政規費繳納收據, 依原使用許可範圍及方式向管理機 關申請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