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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第十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 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 權之目的。 第九十三條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 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 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 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 容者為限,始得為之。 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 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 行政程序法 543 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 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 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 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 準。
  • 2.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十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 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 權之目的。 第九十三條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 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 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 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 容者為限,始得為之。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 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 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 準。 第十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十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第九十三條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 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十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 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 權之目的。 第九十三條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 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 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 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 容者為限,始得為之。 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 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 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 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 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 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 基準。
  • 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十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 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 權之目的。 第九十三條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 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 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 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 容者為限,始得為之。 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 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 行政程序法 271 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 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 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 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 準。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十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 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 權之目的。 第九十三條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 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 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 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 容者為限,始得為之。 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 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 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 行政程序法 317 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 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 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 準。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十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 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 規授權之目的。 第九十三條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 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 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 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 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 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 所約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九十三條 第一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 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 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 裁量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