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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第七條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 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院院長 、副院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政 院院長就政務委員、秘書長、有關機 關首長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 家、學者派兼或聘兼。 第三條 行政院為審議、協調本法相關 事務,應設置推動委員會,由行政院 院長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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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七條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秘書長、有關機關首長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 第三條 行政院為審議、協調本法相關事務,應設置推動委員會,由行政院院長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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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央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 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院院 長、副院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 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秘書長、有關 機關首長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 專家、協調本法相關 事務,應設置推動委員會,由行政院 院長召集之。 前項推動委員會三分之二之委員 席次,由原住民族各族按人口比例分委員會置召集人、 副召集人各一人,由行政院院長、副 院長兼任之,委員三十三人至三十七 人,由召集人就行政院政務委員、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 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院院 長、副院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 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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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七條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 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院院 長、副院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 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秘書長、有關 機關首長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 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 第三條 行政院為審議、協調本法相關 事務,應設置推動委員會,由行政院 院長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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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七條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 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院院 長、副院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 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秘書長、有關 機關首長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 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 第三條 行政院為審議、協調本法相關 事務,應設置推動委員會,由行政院 院長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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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七條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 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 院院長、副院長兼任;委員若干人, 由行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秘書長、 有關機關首長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 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 第三條 行政院為審議、協調本法相 關事務,應設置推動委員會,由行 政院院長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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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央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 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院院 長、副院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 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秘書長、有關 機關首長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 專家、協調本法相關 事務,應設置推動委員會,由行政院 院長召集之。 前項推動委員會三分之二之委員 席次,由原住民族各族按人口比例分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秘書長、有關機關首長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