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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統包及開口工程範本
    資料來源:
    一般文件下載
    發布日期:
    2025-04-24
    容:
    未辦理工地職業安全衛生事項、公共環境與安全之維護及其他工地行政事務等。
  • 2.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七、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若干 人,負責行政事務,由本部就農村 水保署人員派兼之。 六、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二人, 負責行政事務,由本部農村發展及 水土保持署人員派兼之。 十、其他有關河川管理行政事務。 第四條 中央、直轄市及縣(市)管河川之 管理機關,應依前條辦理河川管理事 項。
  • 3.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工程採購投標須知、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資料來源:
    一般文件下載
    發布日期:
    2023-08-09
    容:
    未辦理工地職業安全衛生事項、公共環境與安全之維護及其他工地行政事務等。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十、其他有關河川管理行政事務。 第四條 中央、直轄市及縣 (市) 管河川 之管理機關,提供與 災民救助直接有關之事項,不得挪為 替代行政事務或業務之費用,並應公 布支用細目。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若干 人,負責行政事務,由本會就水保 局人員派兼之。 十、其他有關河川管理行政事務。 第四條 中央、直轄市及縣 (市) 管河川之管理機關,應依前條辦理河川管理事項。專款專用,提供與災民救助直接有關之事項,不得挪為替代行政事務或業務之費用,並應公布支用細目。
  • 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若干 人,負責行政事務,由本會就水保 局人員派兼之。 七、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若干人,負責行政事務,由本會就水保局人員派兼之。政府應尊重捐助者之意見,專款專用,提供與災民救助直接有關之事項,不得挪為替代行政事務或業務之費用,並應公布支用細目。 十、其他有關河川管理行政事務。 第四條 中央、直轄市及縣 (市) 管河川之管理機關,應依前條辦理河川管理事項。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若干 人,負責行政事務,由本會就水保 局人員派兼之。提供與 災民救助直接有關之事項,不得挪為 替代行政事務或業務之費用,並應公 布支用細目。 十、其他有關河川管理行政事務。 第四條 中央、直轄市及縣 (市) 管河 川之管理機關,應依前條辦理河川管 理事項。提供與 災民救助直接有關之事項,不得挪為 替代行政事務或業務之費用,並應公 布支用細目。 十、其他有關河川管理行政事務。 第四條 中央、直轄市及縣 (市) 管河 川之管理機關,應依前條辦理河川管 理事項。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七、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若干 人,負責行政事務,由本會就水保 局人員派兼之。 十、其他有關河川管理行政事務。 第四條 中央、直轄市及縣 (市) 管河川 之管理機關,應依前條辦理河川管理事 項。由 政府統籌處理救災事宜者,政府應尊 重捐助者之意見,專款專用,提供與 災民救助直接有關之事項,不得挪為 替代行政事務或業務之費用,並應公 布支用細目。
  • 8.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七、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若干 人,負責行政事務,由本會就水保 局人員派兼之。 十、其他有關河川管理行政事務。 第四條 中央、直轄市及縣 (市) 管河川 之管理機關,應依前條辦理河川管理事 項。由 政府統籌處理救災事宜者,政府應尊 重捐助者之意見,專款專用,提供與 災民救助直接有關之事項,不得挪為 替代行政事務或業務之費用,並應公 布支用細目。
  • 9.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七、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若 干人,負責行政事務,由本會就 水保局人員派兼之。 十、其他有關河川管理行政事務。 第四條 中央、直轄市及縣 (市) 管河 川之管理機關,應依前條辦理河川管 理事項。 由政府統籌處理救災事宜者,政府 應尊重捐助者之意見,專款專用, 提供與災民救助直接有關之事項, 不得挪為替代行政事務或業務之費 用,並應公布支用細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