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有9筆搜尋結果,共花費0.138秒
-
1.
-
2.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七、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若干 人,負責行政事務,由本部就農村 水保署人員派兼之。 六、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二人, 負責行政事務,由本部農村發展及 水土保持署人員派兼之。 十、其他有關河川管理行政事務。 第四條 中央、直轄市及縣(市)管河川之 管理機關,應依前條辦理河川管理事 項。
-
3.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3-08-09
- 內容:
- 未辦理工地職業安全衛生事項、公共環境與安全之維護及其他工地行政事務等。
-
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十、其他有關河川管理行政事務。 第四條 中央、直轄市及縣 (市) 管河川 之管理機關,提供與 災民救助直接有關之事項,不得挪為 替代行政事務或業務之費用,並應公 布支用細目。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若干 人,負責行政事務,由本會就水保 局人員派兼之。 十、其他有關河川管理行政事務。 第四條 中央、直轄市及縣 (市) 管河川之管理機關,應依前條辦理河川管理事項。專款專用,提供與災民救助直接有關之事項,不得挪為替代行政事務或業務之費用,並應公布支用細目。
-
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若干 人,負責行政事務,由本會就水保 局人員派兼之。 七、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若干人,負責行政事務,由本會就水保局人員派兼之。政府應尊重捐助者之意見,專款專用,提供與災民救助直接有關之事項,不得挪為替代行政事務或業務之費用,並應公布支用細目。 十、其他有關河川管理行政事務。 第四條 中央、直轄市及縣 (市) 管河川之管理機關,應依前條辦理河川管理事項。
-
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若干 人,負責行政事務,由本會就水保 局人員派兼之。提供與 災民救助直接有關之事項,不得挪為 替代行政事務或業務之費用,並應公 布支用細目。 十、其他有關河川管理行政事務。 第四條 中央、直轄市及縣 (市) 管河 川之管理機關,應依前條辦理河川管 理事項。提供與 災民救助直接有關之事項,不得挪為 替代行政事務或業務之費用,並應公 布支用細目。 十、其他有關河川管理行政事務。 第四條 中央、直轄市及縣 (市) 管河 川之管理機關,應依前條辦理河川管 理事項。
-
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七、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若干 人,負責行政事務,由本會就水保 局人員派兼之。 十、其他有關河川管理行政事務。 第四條 中央、直轄市及縣 (市) 管河川 之管理機關,應依前條辦理河川管理事 項。由 政府統籌處理救災事宜者,政府應尊 重捐助者之意見,專款專用,提供與 災民救助直接有關之事項,不得挪為 替代行政事務或業務之費用,並應公 布支用細目。
-
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七、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若干 人,負責行政事務,由本會就水保 局人員派兼之。 十、其他有關河川管理行政事務。 第四條 中央、直轄市及縣 (市) 管河川 之管理機關,應依前條辦理河川管理事 項。由 政府統籌處理救災事宜者,政府應尊 重捐助者之意見,專款專用,提供與 災民救助直接有關之事項,不得挪為 替代行政事務或業務之費用,並應公 布支用細目。
-
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七、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若 干人,負責行政事務,由本會就 水保局人員派兼之。 十、其他有關河川管理行政事務。 第四條 中央、直轄市及縣 (市) 管河 川之管理機關,應依前條辦理河川管 理事項。 由政府統籌處理救災事宜者,政府 應尊重捐助者之意見,專款專用, 提供與災民救助直接有關之事項, 不得挪為替代行政事務或業務之費 用,並應公布支用細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