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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係指特定水土保持區內 應依法定林木造林或維持自然林 木或植生覆蓋而不宜農耕之土 地。其水 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實施,得以造林 或維持自然林木方式為之。 第二十八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 條至第二十四條及本以造林為水土保持處理者,其存活率應達百分之七十;以自然林木為水土保持處理者,其遮蔽率 應達百分之八十。以造林為水土保持處理者,其存活率應達百分之七十;以自然林木為水土保持處理者,其遮蔽率 應達百分之八十。宜林地加強造林) 宜林地應維持自然林木或實施造 林及必要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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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係指特定水土保持區內 應依法定林木造林或維持自然林 木或植生覆蓋而不宜農耕之土 地。其水 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實施,得以造林 或維持自然林木方式為之。 第二十八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 條至第二十四條及本以造林為水土保持處理者,其存活率應達百分之七十;以自然林木為水土保持處理者,其遮蔽率 應達百分之八十。以造林為水土保持處理者,其存活率應達百分之七十;以自然林木為水土保持處理者,其遮蔽率 應達百分之八十。 應行造林或維持自然林木或植生覆蓋,不 宜農耕之土地,初期造林有沖蝕嚴重現象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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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係指特定水土保持區內 應依法定林木造林或維持自然林 木或植生覆蓋而不宜農耕之土 地。其水 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實施,得以造林 或維持自然林木方式為之。 第二十八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 條至第二十四條及本以造林為水土保持處理者,其存活率應達百分之七十;以自然林木為水土保持處理者,其遮蔽率 應達百分之八十。以造林為水土保持處理者,其存活率應達百分之七十;以自然林木為水土保持處理者,其遮蔽率 應達百分之八十。 應行造林或維持自然林木或植生覆蓋,不 宜農耕之土地,初期造林有沖蝕嚴重現象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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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應行造林或維持自然林木或植生覆 蓋,不宜農耕之土地,初期造林有沖 蝕嚴重現象時,應配合必要之水土保 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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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係指特定水土保持區內 應依法定林木造林或維持自然林 木或植生覆蓋而不宜農耕之土 地。以造林為水土保持處理者,其存活率應達百分之七十;以自然林木為水土保持處理者,其遮蔽率 應達百分之八十。以造林為水土保持處理者,其存活率應達百分之七十;以自然林木為水土保持處理者,其遮蔽率 應達百分之八十。其水 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實施,得以造林 或維持自然林木方式為之。 第二十八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 條至第二十四條及本法第 應行造林或維持自然林木或植生覆蓋,不 宜農耕之土地,初期造林有沖蝕嚴重現象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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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標題:
- 水土保持手冊【出版年份94年】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應行造林或維持自然林木或植 生覆蓋,不宜農耕之土地,初 期造林有沖蝕嚴重現象時,應 配合必要之水土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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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係指特定水土保持區內 應依法定林木造林或維持自然林 木或植生覆蓋而不宜農耕之土 地。其水 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實施,得以造林 或維持自然林木方式為之。 第二十八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 條至第二十四條及本以造林為水土保持處理者,其存活率應達百分之七十;以自然林木為水土保持處理者,其遮蔽率 應達百分之八十。以造林為水土保持處理者,其存活率應達百分之七十;以自然林木為水土保持處理者,其遮蔽率 應達百分之八十。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並造林或維持自然林木或植生覆 蓋,不宜農耕之土地: (一) 甚淺層之四級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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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係指特定水土保持區內 應依法定林木造林或維持自然林 木或植生覆蓋而不宜農耕之土 地。其水 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實施,得以造林 或維持自然林木方式為之。 第二十八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 條至第二十四條及本以造林為水土保持處理者,其存活率應達百分之七十;以自然林木為水土保持處理者,其遮蔽率 應達百分之八十。以造林為水土保持處理者,其存活率應達百分之七十;以自然林木為水土保持處理者,其遮蔽率 應達百分之八十。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並造林或維持自然林木或植生覆 蓋,不宜農耕之土地: (一) 甚淺層之四級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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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係指特定水土保持區 內應依法定林木造林或維持自 然林木或植生覆蓋而不宜農耕 之土地。其 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實施,得以 造林或維持自然林木方式為之。 第二十八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 條至第二十四條及本法造林為水土保持處理者,其存活率應達百分之七十;以自然林木為水土保持處理者,其 遮蔽率應達百分之八十。以造林為水土保持處理者,其存活率應達百分之七十;以自然林木為水土保持處理者,其 遮蔽率應達百分之八十。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並造林或維持自然林木或植生覆 蓋,不宜農耕之土地: (一) 甚淺層之四級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