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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水土保持計畫 內容(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適用)」 1種格式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行政院農水土保持計畫內容(未 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適用)」、「水土 保持保證金繳納通知單」水土保持計畫內容(未登 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適用)」名稱並修 正為「水土保持計畫內容(未登記工廠補 辦特定工廠登記適用)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公告未達五公頃 之特定地區內已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之 低污染事業興辦產業人,經取得中央 第一項特定地區外已補辦臨時工 廠登記或列管之低污染事業興辦產業 人,經取得直轄市或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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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三十三條第三項公告未達五公頃 之特定地區內已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之 低污染事業興辦產業人, 第一項特定地區外已補辦臨時工 廠登記或列管之低污染事業興辦產業 人,經取得直轄市或縣(402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之特定地區內已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之 低污染事業興辦產業人,經中央工業 主管機關審認無法依前條規定辦理整 第一項特定地區外經已補辦臨時 工廠登記之低污染事業興辦產業人, 經取得直轄市或縣(0991872388號函公告新增「水土保持計畫 內容(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適用)」 1種格式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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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水土保持計畫 內容(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適用)」 1種格式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行政院農 水土保持計畫內容(未登記工廠補辦臨 時工廠登記適用) 一、計畫目的:目的事業開發或利用之0991872388號函公告新增「水土保持計畫內容(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適用)」1種格式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 水土保持計畫內容(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適用) 一、計畫目的:目的事業開發或利用之目的。輔導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公告未達五公頃之特定地區內已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之低污染事業興辦產業人,經取得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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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水土保持計畫 內容(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適用)」 1種格式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行政院農 水土保持計畫內容(未登記工廠補辦 臨時工廠登記適用) 一、計畫目的:目的事業開發或利用之水土保持計畫 內容(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適用)」 1種格式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 水土保持計畫內容(未登記工廠補辦 臨時工廠登記適用) 一、計畫目的:目的事業開發或利用之 目的。水土保持計畫 內容(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適用 )」 1種格式 中華民國 100年4月1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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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水土保持計畫 內容(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適用)」 1種格式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行政院農 水土保持計畫內容(未登記工廠補辦臨 時工廠登記適用) 一、計畫目的:目的事業開發或利用之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公告未達五公頃 之特定地區內已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之 低污染事業興辦產業人,經取得中央 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 第一項特定地區外已補辦臨時工 廠登記或列管之低污染事業興辦產業 人,經取得直轄市或縣(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公告未達五公頃 之特定地區內已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之 低污染事業興辦產業人,經中央工業 主管機關審認無法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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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水土保持計畫 內容(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適用)」 1種格式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行政院農 水土保持計畫內容(未登記工廠補辦臨 時工廠登記適用) 一、計畫目的:目的事業開發或利用之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公告未達五公頃 之特定地區內已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之 低污染事業興辦產業人,經取得中央 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 第一項特定地區外已補辦臨時工 廠登記或列管之低污染事業興辦產業 人,經取得直轄市或縣(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公告未達五公頃 之特定地區內已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之 低污染事業興辦產業人,經中央工業 主管機關審認無法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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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水土保持計 畫內容(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 適用)」1種格式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行政院農業 水土保持計畫內容(未登記工廠補辦 臨時工廠登記適用) 一、計畫目的:目的事業開發或利用導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公告未達五 公頃之特定地區內已補辦臨時工廠 登記之低污染事業興辦產業人,經 取得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准 第一項特定地區外已補辦臨時 工廠登記或列管之低污染事業興辦 產業人,經取得直轄市或縣(導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公告未達五 公頃之特定地區內已補辦臨時工廠 登記之低污染事業興辦產業人,經 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審認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