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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水土保持計畫 內容(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適用)」 1種格式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行政院農水土保持計畫內容(未 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適用)」、「水土 保持保證金繳納通知單」水土保持計畫內容(未登 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適用)」名稱並修 正為「水土保持計畫內容(未登記工廠補 辦特定工廠登記適用)區受災居民自政府或民 間領取之各項救助金、慰問金或臨時 工作津貼,免納所得稅。 第一項之救助金、慰問金或臨時 工作津貼,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 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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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災居民自政府 或民間領取之各項救助金、慰問金或 臨時工作津貼,免納所得稅。 第一項之救助金、慰問金或臨時 工作津貼,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 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於依工廠管理輔導 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公告未達五公頃 之特定地區內已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之 低污染事業興辦產業人,經取得中央 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整體規劃興 第一項特定地區外已補辦臨時工 廠登記或列管之低污染事業興辦產業 人,經取得直轄市或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之特定地區內已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之 低污染事業興辦產業人,經中央工業 主管機關審認無法依前條規定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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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水土保持計畫 內容(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適用)」 1種格式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行政院農 水土保持計畫內容(未登記工廠補辦臨 時工廠登記適用) 一、計畫目的:目的事業開發或利用之0991872388號函公告新增「水土保持計畫內容(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適用)」1種格式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 水土保持計畫內容(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適用) 一、計畫目的:目的事業開發或利用之目的。輔導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公告未達五公頃之特定地區內已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之低污染事業興辦產業人,經取得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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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水土保持計畫 內容(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適用)」 1種格式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行政院農 水土保持計畫內容(未登記工廠補辦 臨時工廠登記適用) 一、計畫目的:目的事業開發或利用之以下合稱用 人單位)從事臨時性工作,並發給臨 時工作津貼,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就 業保險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 前項災區失業者之資格、臨時工 作期間、工作津貼請領條件、期間、 數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災區失業者之社會福利與保險資 格,不因請領臨時工作津貼而受影響。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為前條第二項所 進用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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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水土保持計畫 內容(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適用)」 1種格式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行政院農 水土保持計畫內容(未登記工廠補辦臨 時工廠登記適用) 一、計畫目的:目的事業開發或利用之災區受災居民自政府 或民間領取之各項救助金、慰問金或 臨時工作津貼,免納所得稅。 第一項之救助金、慰問金或臨時工 作津貼,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 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位於依工廠管理輔導 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公告未達五公頃 之特定地區內已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之 低污染事業興辦產業人,經取得中央 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整體規劃興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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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水土保持計畫 內容(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適用)」 1種格式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行政院農 水土保持計畫內容(未登記工廠補辦臨 時工廠登記適用) 一、計畫目的:目的事業開發或利用之災區受災居民自政府 或民間領取之各項救助金、慰問金或 臨時工作津貼,免納所得稅。 第一項之救助金、慰問金或臨時工 作津貼,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 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位於依工廠管理輔導 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公告未達五公頃 之特定地區內已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之 低污染事業興辦產業人,經取得中央 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整體規劃興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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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水土保持計 畫內容(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 適用)」1種格式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行政院農業 水土保持計畫內容(未登記工廠補辦 臨時工廠登記適用) 一、計畫目的:目的事業開發或利用災區受災居民自政 府或民間領取之各項救助金、慰問 金或臨時工作津貼,免納所得稅。 第一項之救助金、慰問金或臨 時工作津貼,不得作為扣押、抵銷、 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位於依工廠管理輔 導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公告未達五 公頃之特定地區內已補辦臨時工廠 登記之低污染事業興辦產業人,經 取得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整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