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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回饋金之繳納金額,以新臺幣計 算至元為單位。 第八條 直轄市或縣(市)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之 繳納金額及期限 原繳納水土保持保證金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 應扣抵水土保持保證金新臺幣 一、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 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 必要之陳述。職 業、住居所;義務發生之原因及日期; 應納金額。 第十四條 行政執行處為辦理執行事 件,得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 納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 要之陳述。
  • 2.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段 巷 弄 號 樓之 繳納金額及期限 原繳納水土保持保證金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 一、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 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 必要之陳述。職 業、住居所;義務發生之原因及日期; 應納金額。 第十四條 行政執行處為辦理執行事 件,得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 納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 要之陳述。 二、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 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 但其繼承所得遺產超過法定應繼 分,而未按所得遺產比例繳納 者,不在此限。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段 巷 弄 號 樓之 繳納 金額及期限 原繳納水土保持保證金 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 巷 弄 號 樓之 繳納金額及期限 原繳納水土保持保證金 新臺幣 仟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之陳述。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義務發生之原因及日期;應納金額。 第十四條 行政執行處為辦理執行事件,得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之陳述。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水土保持保證金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 繳納金額及期限 繳納期限 年 月 日 繳納地點 一、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 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 必要之陳述。職 業、住居所;義務發生之原因及日期; 應納金額。 第十四條 行政執行處為辦理執行事 件,得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 納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 要之陳述。 二、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 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 息。
  • 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水土保持保證金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 繳納金額及期限 繳納期限 年 月 日 繳納地點 一、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 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 必要之陳述。職 業、住居所;義務發生之原因及日期; 應納金額。 第十四條 行政執行處為辦理執行事 件,得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 納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 要之陳述。 二、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 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 但其繼承所得遺產超過法定應繼 分,而未按所得遺產比例繳納 者,不在此限。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段 巷 弄 號 樓之 繳納金額及期限 原繳納水土保持保證金 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 一、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 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 必要之陳述。職 業、住居所;義務發生之原因及日期; 應納金額。 第十四條 行政執行處為辦理執行事 件,得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 納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 要之陳述。 二、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 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 但其繼承所得遺產超過法定應繼 分,而未按所得遺產比例繳納 者,不在此限。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段 巷 弄 號 樓之 繳納金額及期限 原繳納水土保持保證金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 一、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 納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 其他必要之陳述。年齡、職業、住居所;義務 發生之原因及日期;應納金額。 第十四條 行政執行處為辦理執行事 件,得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 應納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 他必要之陳述。 二、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 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 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