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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為推動本條例各項工作所需人力 得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制員 額調兼或以約聘僱人員充任,所需經 費由本條例所編預算支應之。 依前項進用之約聘僱人員,於本 條例施行期間,其約聘僱人數比例不 受機關組織預算員額百分之五之限 制。 本條例施行屆滿後,第二項約聘 僱人員不得續約。 第七條 為加速取得流域綜合治理計畫 所需用地,其涉及都市計畫之變更 者,得於必要時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 七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