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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為地方政府管有之地方公有土 地者,則依地方財產管理自治 條例等相關規定向土地管理機 關提出申請。該設施由財產管理機 關依國有財產法、國有財產產籍管 理作業要點或地方財產管理自治條 例等相關規定辦理產籍登記。如屬直 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 市、區)公所登記為其所有 者,財產管理機關則依地方 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等相關規 定辦理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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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為地方政府管有之地方公有土地者,則依地方財產管理自 治條例等相關規定向土地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 或地方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產籍登記。 十、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為本局暨所屬分公所登記為其所有者,財產管理機關則依地方財 產管理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報廢。為地方政府管有之地方公有土地者,則依地方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向土地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並應依國有財產法、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或地方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產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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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為地方政府管有之地方公有 土地者,則依地方財產管理 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向土地 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該設施由財產管 理機關依國有財產法、國有財產 產籍管理作業要點或地方財產管 理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產籍 登記。 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 或鄉(鎮、市、區)公所登 記為其所有者,財產管理機 關則依地方財產管理自治條 例等相關規定辦理報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