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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關對農村社區內有妨礙整體景觀、衛 生或土地利用之窳陋地區,其土地所 有權人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有住所不詳 或行蹤不明, 第十三條 本條例第三十五條所稱窳陋 地區,指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 關認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區域: 一、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 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前項窳陋地 區環境綠美化、建築物之維護或修繕 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者,以該 窳陋地區位於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 範圍為限。 第十四條 以農村再生基金推動之各項 公共設施,應供公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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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關對農村社區內有妨礙整體景觀、衛 生或土地利用之窳陋地區,其土地所 有權人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有住所不詳 第十三條 本條例第三十五條所稱窳陋 地區,指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 關認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區域:主管機關依本 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前項窳陋地 區環境綠美化、建築物之維護或修繕 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者,以該 窳陋地區位於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 範圍為限。 第十四條 以農村再生基金推動之各項主管機關對農村社區內有妨礙整體景觀、衛生或土地利用之窳陋地區,其土地所有權人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有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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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關對農村社區內有妨礙整體景觀、衛 生或土地利用之窳陋地區,其土地所 有權人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有住所不詳 第十三條 本條例第三十五條所稱窳陋 地區,指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 關認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區域:主管機關依本 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前項窳陋地 區環境綠美化、建築物之維護或修繕 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者,以該 窳陋地區位於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 範圍為限。 第十四條 以農村再生基金推動之各項關對農村社區內有妨礙整體景觀、衛 生或土地利用之窳陋地區,其土地所 有權人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有住所不詳 或行蹤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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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關對農村社區內有妨礙整體 景觀、衛生或土地利用之窳陋地區,其土地所有權人 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有住所不詳或 第 十三 條 本條例第三十五條所稱窳陋地區,指經直轄市 或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區域: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 辦理前項窳陋地區環境綠美化、建築物之維護或修繕 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者,以該窳陋地區位於已 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範圍為限。 第 十四 條 以農村再生基金推動之各項公共設施, (3)窳陋地區改善:共 處, 平方 公尺。 (4)其他: 4.建議執行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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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造成空間閒置且任由破敗,也成為社區內環境品質上的 缺點,故將以社區力量自辦環境,改善社區內窳陋地區,並 配合生態保育及環境復育;同時採計畫性廣植林木與保護、 保育生態為原則,創造農村之綠色空間。 第 35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農村社區內有妨礙整體景觀、衛生或土地利用之窳陋地區, 其土地所有權人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有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於村(里)辦公處所及其他適當處所公告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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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關對農村社區內有妨礙整體景觀、衛 生或土地利用之窳陋地區,其土地所 有權人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有住所不詳 或行蹤不明, 第十三條 本條例第三十五條所稱窳陋 地區,指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 關認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區域: 一、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 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前項窳陋地 區環境綠美化、建築物之維護或修繕 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者,以該 窳陋地區位於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 範圍為限。 第十四條 以農村再生基金推動之各項 公共設施,應供公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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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關對農村社區內有妨礙整體景觀、衛 生或土地利用之窳陋地區,其土地所 有權人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有住所不詳 或行蹤不明, 第十三條 本條例第三十五條所稱窳陋 地區,指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 關認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區域: 一、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 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前項窳陋地 區環境綠美化、建築物之維護或修繕 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者,以該 窳陋地區位於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 範圍為限。 第十四條 以農村再生基金推動之各項 公共設施,應供公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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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機關對農村社區內有妨礙整體景觀、 衛生或土地利用之窳陋地區,其土 地所有權人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有住 所不詳或行蹤不明, 第十三條 本條例第三十五條所稱窳陋 地區,指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 機關認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區域: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 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前項窳 陋地區環境綠美化、建築物之維護 或修繕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者,以該窳陋地區位於已核定之農 村再生計畫範圍為限。 第十四條 以農村再生基金推動之各項 公共設施,應供公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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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關對農村社區內有妨礙整體景觀、衛 生或土地利用之窳陋地區,其土地所 有權人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有住所不詳 第十三條 本條例第三十五條所稱窳陋 地區,指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 關認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區域:主管機關依本 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前項窳陋地 區環境綠美化、建築物之維護或修繕 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者,以該 窳陋地區位於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 範圍為限。 第十四條 以農村再生基金推動之各項主管機關對農村社區內有妨礙整體景觀、衛生或土地利用之窳陋地區,其土地所有權人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有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